(四)宪法法院监督模式该模式由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提出,并于l920年发轫于奥地利,后被欧洲大陆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故又称之为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或欧洲模式。宪法法院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是一个专设的裁决宪法争端的监督机关。这与法国模式相似,但它与法国模式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引入了美国模式的许多做法.具有较强的司法性,如在监督原则上坚持公开原则;在管辖范围上不仅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还进行附带的具体审查或民间的宪法诉愿审查;在监督方式上,不仅有事前审查,而且有事后审查;在监督内容上,所有的法律文件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审查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只进行秘密的抽象的事前的和歧视性的审查,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各国对宪法监督模式的不同选择,决非纸上谈兵的结果,而是与各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种种主客观因素休戚相关,主要涉及到法律理论、法律传统、历史际遇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二、模式差异与理论基础
法律理论虽然不具有客观物质的决定力量,但其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实际存在,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价值取向起到深层次的遥控作用。也为宪法监督模式的构建提供理性的前提或准备有力的思想武器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来自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指出,美国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分配就要尽可能平衡,但实际上司法机构在三权中最弱,“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而只有判断”。所以由它来监督宪法是最合适的,对宪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最小。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正是通过这种理论创立了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一开司法审查之先河法国宪法的理论基础虽然也是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但法国在权力分立的旨趣上却与孟德斯鸩的初衷相去甚远,即法国的权力分立不是为了使三大权力相互制衡,而是为使三大权力绝对分离,尤其是司法权不得干涉行政权和立法权,l790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今后将永远与行政职能分离。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构行使职权,也不得对执行职务的行政官进行查询,查者应受罚”13可见,三权分立这个原创于法国人的理论在本国革命伊始就受到形而上学的理解,未得到充分贯彻,倒是被远隔重洋的美国人奉为圭臬,并且一开始就把握得十分到位英国模式的选择主要是接受了“议会至上”原理,认为议会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几乎也是万能的因而违宪审查当然就是议会的众多权能之一。
这一原理在英国l8世纪宪法名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又译作《英法解诂》)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一个多世纪以后的戴雪对之推崇有加,认为“在今日视之,其所持论已成经典”}4J,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还摘了一段精彩的原文。现转引部分如下:
巴力门的权力所至,诚有如柯克(SirEdwardCoke)所云,不但是卓越,而且是绝对。惟其如是,他的管辖权当不能受制于何人何事……倘若专就地位观察,他是至尊无上;倘若专就权限观察,他是无所不包含复载。故切实言之,巴力门对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又可以诠释。
可见,英国模式的价值基础是议会至上原则。两个多世纪前精通英国宪法的政论家狄龙(I)e—Llme)曾发出过一句流传甚广的精警语:“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女人变成男人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这是英国法家所共同主张的基本原理。”_4J前苏联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一项政权组织原则。所谓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权、执行权合而为一,或代议机关、执行机关合而为一。“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制”J。议行合一原则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精神。按照这一原则,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人民代表机关地位至高无上。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相互间的制约关系。但在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上,只能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其负责。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实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地位更高:首先,人民代表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而议会的性质只是立法机关;其次,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而议会除产生政府内阁外,并不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元首、法院等;复次,人民代表机关真正反映民意,可以绝对地对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则不能反向监督。而根据西方的分权学说,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政府也可以制约议会,如在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或拒绝通过信任案的情况下,内阁可以通过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重新选举的意义在于,当议会与内阁的意见难以调和时,通过选举的方式询问民意,可见议会的意志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