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专模式差异性的成因令析(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嫁接美国模式纷纷以失败告终,这也跟欧洲大陆国家的法院与议会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不同的历史际遇及其形成的效应有关。

  欧洲的法院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是封建王权的堡垒,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法院凭借登记权(即法令只有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阻挠资产阶级政权实行新法律,为资产阶级所深恶痛绝,而议会在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功勋卓著…。由于法国革命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法国先后进行了五次宪法变革,有时行政权占统治地位,有时议会至上,最后才为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国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宪法监督模式,这种在曲折而复杂的历史际遇中形成的模式是法国所特有的,很难直接为别国仿效J。

  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的诞生也有着独特的历史际遇与深刻的政治背景。它直接渊源于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的判例。当时美国第二届总统亚当斯在离任之前火速提名了一批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人选在共和党人杰斐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次日,亚当斯正式签署了这些法官的委任状,并着手下发给法官本人,因而这些法官被称为“午夜法官”。但由于交通和通讯的不便,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就有马伯里。杰斐逊上台后十分厌恶“午夜法官”,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停发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于是,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令,强令其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杰斐逊认为从宪法理论上讲最高法院无权对政府下达这种强制今,因此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

  这样一来,时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就被推到党派之争、权力角逐的峰头浪尖上。他深深知道,即使最高法院下达强制令,麦迪逊也未必执行,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而在一旁静观其变的国会,手握弹劾权,时刻准备着对可能作出不当裁决的大法官进行弹劾。经过慎重的思考,马歇尔采取了避实就虚的分析方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回避了马伯里的请求,尤其是在程序上,他认为,马伯里提出请求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法》第l3条违反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构成违宪,是无效的,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诉求。该判例的直接意义在于解决了政治斗争中的尖锐矛盾,马歇尔也得以明哲保身。但马歇尔始料不及的是,他居然在有意无意之中成了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的始作俑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层意义越来越深远。

  五、模式差异与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的界定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凡是与司法活动有关或对司法活动有影响的机关都属探讨之列,我国的传统说法是公、检、法三家,也有人提出公、检、法、司四家,有人提出只宜限于检、法两家。但近年来,倾向于法院一家的呼声日渐高潮。本文由于主要不是讨论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模式,因而也就不必在此问题上纠缠下去。在这里,为了使分析的视角更加清晰,我们权且将司法体制理解为法院的体制。法院的体制包括宏观上的法院组织体系和微观上的法官任职方式。

  (一)关于法院的组织体系。普通法院宪法监督

  模式通常适用于具有单一性司法制度的国家,宪法法院监督模式则适合于具有多重性司法系统的国家在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司法权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其中,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和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力。它既能保证宪法实施的统一性,又能通过多层级的审判体制保证宪法裁决的准确性。在美国没有特别的专门的“宪法诉讼”程序,违宪审查一般存在于普通的民事、刑事或商事等诉讼中。但在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先对诉讼门类进行划分,分为民事、商事、行政、社会、刑事等,然后再由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程序去处理,当发现关于宪法问题的诉讼时,就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审理,普通法院一概不得涉猎,它们至多把有关宪法问题的争议提交宪法法院,而无权对宪法争议作出实质性的裁决。

  (二)法官的任职方式。任职方式包括法官的产生方式、素质要求、角色扮演等内容

  实行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法官必须具备违宪审查的必要条件。法官由行政首脑提名、议会批准而产生,他们一般持有律师资格证书,从事过各式各样的职业(主要包括公务员、律师、法学教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丰富的社会的、政治的和法律的经验,享有特殊的身份保障,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在普通法院型模式下,法官扮演着独立自主的角色,基本上可以免除政治压力,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被总统提名而进入最高法院以后,即不再受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人的牵制,恰如哈里·杜鲁门总统所言:“最高法院的人事安排这种事简直没法千……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你把一个人送到最高法院,他就不是你的朋友了我敢肯定这一点”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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