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关键词]公民  知情权  宪法

  [论文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却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创立一系列法律制度确保知情权的实现,这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依法治国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非典事件”表明,知情权的缺失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

    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尽管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就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措施,然而,这些行政实践,并没有成为普遍制度,更缺乏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至今仍然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有隐含性的规定,川是一项隐含权,因而不能说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没有规定。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理应明确地确认,而不能采用推论、隐含方法推导基本权利或像非基本权利那样采用“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来对待,因为这样不能确立起知情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会使这项权利的保护极其脆弱;另一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暂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治观念的社会中,隐含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第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有关知情权的零散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当前,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涉及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IO条关于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复印病历的规定,《证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披露信息义务、股民获知经营信息权利的规定,《价格法》中关于涉及国计民生行业的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集合我们理解和评价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制建设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公民知情权的存在及保护,但它们散布于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中,不仅法律位阶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距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第三,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公民知情权的现象。首先,在法律对知情权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许多部门在处理涉及公民利益的行为时实行信息封锁。例如.一些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本是公开行为,然而,对于补偿费的数额和标准,被征地农民却一无所知,即使去问也不被告知,结果经常出现许多被征地农民既丧失了土地,又无法获得补偿或补偿少得可怜的现象、从而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次,即便在法律对知情权有规定的情形下,在实践中也经常贯彻、执行不利。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往往把信息公开看成是由自己决定的权力,而不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他们认为,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度、时限、对象等等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和领导人手里,听由自己裁量,而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例如,法律规定了某些立法、决策必须事先经过听证,而有些机关在作出关系利益相关人的重要决定时,却不经听证程序。更有甚者,有的基层干部为了掩盖其愚弄、欺骗乃至掠夺群众的不法行为,竟然故意封锁党和国家为民谋福利的政策、法律(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让老百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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