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实现制度。公民知情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使其最终得以实现。西方许多国家在意识到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的同时,都比较重视知情权制度的立法工作,其中美国的知情权制度比较发达,信息公开的法律比较多,如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72年制定的《咨询委员会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以及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等。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必须加快建立知情权制度,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先对目前国内的现行立法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将各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涉及知情权的法律条款甄选出来,搞清楚目前立法存在哪些问题,然后根据现实情况,吸取和借鉴国外知情权理论和立法中的积极成果,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知情权法律体系。
第三,创立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知情权的实现,必然要有具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予以保障。笔者认为,根据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以及我国的宪政现状,对公民知情权的救济途径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建构。首先,我们应建立公民知情权的宪法诉讼制度。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宪政秩序的建立,宪法司法化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公民知情权作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理应成为宪法救济的对象,也是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当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宪法诉讼这种制度,但我们应该有前瞻性,顺应宪法司法化的大趋势,确立宪法诉讼理念,给予公民知情权以宪法层面的保障。其次,鉴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在目前不能切实有效地依托宪法诉讼的局面,有必要寻求当前切实可行的实在制度的救济,其中加强和完善与公民知情权最为密切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可行的。因为从狭义的公民知情权来看,涉及到的更多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更多的不是宪法诉讼而是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能给公民知情权提供现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