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访问题的诱发原因及其解决方案初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闹访和缠访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该信访案件中的所有诉求都是不合理的,政府不应予以处理。在这些案件中,可能确实反映了一些问题,其诉求也有合理的成份。只是一些人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外,要求获得更大的利益,或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相关知识和政策的了解,认为只要没有按照自己的上访要求解决,就是政府推三阻四,不解决问题,提出诸如“生活困难,政府应出资为其在北京购房”等让人哭笑不得的要求。更有甚者,利用上访群众的心理和情绪制造混乱,以从中获利。而这些现象的出现,会直接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需要严格控制。
  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个别工作人员可能由于对闹访、缠访的厌烦心理,在接待此类案件时态度冷漠,不耐心为群众讲解相关政策,而造成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上级机关在未了解实际情况下做出的批示,也使得基层政府在处理闹访、缠访事件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政策依据而无所适从。如何公平地处理上访事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遏制闹访、缠访的不良风气,成为处理信访问题的困境。

  二、引发上述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信访部门的承载与其职能不对称
  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访制度几乎承载了社会各方面矛盾问题的解决,承担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变革的过程中,社会各类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加剧且呈现复杂化的趋势,使得各种利益诉求交错融合,为信访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同时,信访机构没有行政的职能和权力,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不能处理各类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因而在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中,层层转办、交办成为了主要的处理手段,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理机制,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现象屡见不鲜,效率低下。而一些信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则易使个体上访转为群体上访,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二)信访制度与司法途径的效用重叠及对司法作用的消解
  从理论上来讲,信访只是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在内的行政救济手段之一,而国家的司法救济才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主要的形式。而现实生活中,从信访群众的心态来看,大多数在其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希望“清官”的出现,以解决其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甚至对于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书,一些人仍希望通过信访的方式来改变法院判决。这当然与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法治观念尚未普及有关,但也与信访范围过宽、信访制度设计不尽完善、上级批示的“特殊作用”及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制度的影响不无关联。信访制度固然在政治参与、权利救济、压力消减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现行信访制度的一些规定,却出现了行政权僭越司法权的现象,诸如上级批示的“特殊作用”,动摇了司法的权威,虽可以解决部分问题,却以僭越法律为代价,因小失大。而这种没有严格程序的“上级批示”人治色彩浓厚,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实现。同时信访的许多内容实质是法律问题,通过行政渠道而非司法渠道来解决矛盾,也不利于法律作用的发挥和司法体制的完善。
  (三)信访制度操作和执行上的缺失
  设立信访制度的本意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到中央反映问题、拦首长及外宾车辆的现象不难见到,尤其是召开重要会议期间,更是有大量群众向召开会议的城市集中,给维稳造成了巨大压力。而为了维稳大局,也为了避免被倒排和责任追究,各地方政府不得不对上访群众严格控制,出现截访现象。其实,大部分上访群众的目的并不是制造混乱和扰乱社会秩序,而是希望其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重视和解决。而这种现象的出现,虽然有上访群众的自身的因素,但也与信访制度在执行上的错位和偏差不无关联。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越级上访的接待和处理,与其所制定的制度和程序相悖,会造成信访问题处理程序的混乱,导致各层级、各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而不按照规定和相关程序办事,也就缺乏相关依据,人治色彩浓重,不利于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这些越级的批示,也会给上访群众一种信息和导向,使其认为只有把问题反映给高级别的行政机关,问题才能得到重视和解决,从而加剧中央的信访压力,也给基层政府的施政带来一定困难,形成上访、截访的恶性循环。同时一些信访制度和政策在制定上不够清晰完整,缺乏合理性,也会在执行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和困难。

  三、解决上述信访问题的思路

  (一)加强法治建设,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
  1.完善立法,构建系统、健全的法律体系
  缓解信访压力,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支撑。而目前较为普遍的“轻法崇信”现象,也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和健全不无关联。只有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增强群众对法律的认可度和信任感,从而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是解决诸如信访等各种问题的基础,更是实现民主与法治、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关键一环。
  2.增强法律意识,加大普法宣传
  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维权意识增强,对法律了解程度的加深,便会自然地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群众更多地通过信访而非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与其对法律途径较为陌生有关。对于大多数群众而言,法律更多的是一种模糊的、抽象的概念,并非实际而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法律意识的淡薄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普及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因此,增强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普法宣传也不应只停留在概念层面,可采用如案例介绍、旁听法庭公开审理等现实、具体的介绍方法,让群众切实了解法律途径的优势,明确法制建设的深远意义,才能扩大法律途径的使用范围,实现法律观念和使用上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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