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7-17
四、征地拆迁问题解决对策研究
(一)尽快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民拆迁工作有法可依
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
(二)农民失地问题的解决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对他们给予公平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鉴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也应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按意见中的补偿内容进行补偿,可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生存环境能不断提高和改善。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各地都涌现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如增加补偿金额、给予集体预留经营用地、补偿金入股发展集体经济、给予失地农民以城镇户籍和福利、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三)拆迁房屋权属的确定
对拆迁房屋的权属的确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证上未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己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的情况在实践中常常发生,首先应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这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对未取得产权证但持有合法批准文件的,也应以持有的合法批准文件为准。行政机关要实事求是,其授益行为既要有利于增进被拆迁人利益,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对于农民擅自搭建的违法住宅,如符合规划且在宅基地指标范围内的,可考虑依法补办有关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没有宅基地指标的违法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安置政策的合理进行
对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可根据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或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或农民公寓、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置。对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
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以得到预防和解决。一是拆迁前应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引导农民依法办事,重德为人,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完成搬迁。二是要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六)政府的职责履行
政府掌握着创新必不可少的制度资源,在制度创新中具有强制优势、组织优势、效率优势。当今城市化中存在的诸如农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基层组织制度等难题,只能由握有界定产权、配置资源以及独具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当主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首先,政府要建立公正、公开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推行征地拆迁的制度改革,建立配套、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其次,要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做到拆迁人执证上岗,增加工作透明度,避免出现拆迁标准不一的现象。最后,解决征地拆迁问题不能单打一,不能就事论事,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参考文献:
- 韩纪江,孔祥智.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及其征地补偿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6期
- 张晓玲.试析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制度.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卷第4期
- 沈玲珍.关于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研究.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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