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讲.对洛克有关财产最初占有正当性的根本支撑来自于上帝的存在和他对人之理性的乐观假定。首先,上帝的存在是自然权利和劳动价值的根本源泉。洛克强调,造物主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不仅把利用一切资源以养护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而且也要求人们必须运用各种手段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当然,人用以保护自己生命的手段不是巧取豪夺,也不是坐享其成,而是通过劳动。换言之,上帝不养懒人,人必须通过劳动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劳动则会形成对土地或其他物品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无须任何人的同意和让与,它是一种根据上帝意志或自然法则而确定的权利。是一种别人无法干涉和侵犯的自然权利。当然,这种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利也是正当的。
其次。人的理性为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提供了可能。霍布斯(ThomasHobbes)曾假定,自然状态的条件非常恶劣,资源相对稀缺而人性贪婪无度,为了一己之私不惜与同类爪牙相见。因此。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一样紧张和激烈,必须求诸强权才能形成稳定的权利。但洛克认为,人们在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中面临的境况不像霍布斯想像得那样凶险,那是一种相对完美的状态,人们不会寻求超出自身必需之外的财物.加之财产占有带来的高效率,自然状态中的资源是相对充裕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随之相对和平。在此基础上,仅仅为了避免某些不便或缺陷。人们才转让部分权利,把它们交与社会和国家:相应地。社会和国家的正当目的也不能超出公共福利之外,而应该限定在保障每个人的财产范围以内。
总之,按照洛克的思路。国家和政治权威的正当基础在于人们在签订契约时表达了愿意服从的意愿。人们之所以同意服从国家和政治权威,只不过是希望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也即,自然权利构成了公共权力正当性的终极来源和根据,又由于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因此。财产占有正当性才真正构成了政治权威的正义基础。
二、休谟:正义规则的社会需求
在近代英国社会关于财产权问题方面。休谟提出了不同于洛克的另一条理论路径。这条路径并不企图证明对财产的最初占有的正当性.而是从社会本身对财产权制度或规则的需求开始的。
休谟认为,洛克对财产最初占有正当性的证明很难成立。首先,上帝这种超验的实体本身是无法证明的,从神学角度证明财产的正当性当然也不可行。罗素(BertrandRussel1)-语揭破洛克式自然权利的逻辑困难,原初权利“对洛克来说。问题简单。因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圣经》里找得到。这个神学根据一撤掉,问题就比较棘手”i2]16t。其次。财产权利产生的自然状态无从考证。休谟承认。社会和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可能处于某种类似的原始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单独生活,但这一状态的历史太过久远,以至于不可能真切地确定它究竟是什么样子,所以只能从自然和经验的可能角度去猜测。既然如此,本来就是逻辑假定的自然状态怎么可能具有经验根据呢?第三,洛克对人性进行乐观假定不符合现实。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可以理性地限制自己的欲望,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和谐的财产占有状况。但休谟认为,人性的实践并不致令人如此乐观,人陛之中的利他心虽然可能存在,但它是有限的,且并不总能战胜自私的念头。最后,劳动可以赋予财产占有正当化的程度是有限的。休谟认为,至少有一些占有是不能用劳动就证明其正当的比如,我们可以放牧牛羊,由于劳动,牛羊所生的幼仔可以为我们所正当拥有。但是,我们能够因此而占有那块牛羊啃食过的草地吗?何况,经验不可能为我们精确地提供确定初次占有的所有信息,我们也不可能精确地划分彼此财产的界限。
显然,休谟对洛克进行批判的哲学基础是比后者更彻底的经验主义。根据这一立场,休谟强调,虽然财产占有的正当性不可能回避“对财产的第一次分配”,即对财产的“最初占有”问题,但关键在于如何才能获得人们对财产第一次分配的确切知识?休谟指出:“最初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长久而成为暧昧不明,而且关于财产权所可能发生的许多争执,也就无法解决。在那种情况下,长期占有或时效(pre—scription)就自然地发生了作用,并且使一个人对于他所享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31548-549换言之,由经验和理性所限,对财产最初占有的追溯和论证都是不可能的。与其强求一个不可能的答案,莫如现实些,从“财物的现实占有何以会得到承认”角度来理解财产正当性问题。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休谟提出财产占有的三条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