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立财产稳定占有的相关规则对于人类社会是有益且必需的。休谟认为,霍布斯、洛克对社会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存在状态的假设过于极端化了。如果霍布斯的预设成真,则人类就根本不会存在,更加勿论正义和公理;如果自然状态真的像洛克描绘得那样美好,人们又何必要走出去?在休谟看来,原初社会的人们可能处于一种资源相对匮乏的状况,即人们所欲甚广,但可供满足的资源又不充足,于是,个人劳动所得就可能成为他人的索取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确立关于财产稳定占有的有效规则,则人类社会可能真的会堕入野蛮和孤立的状态,而即使最坏的社会情况也比这种状态强过许多倍。因此,必须找到确定相互财产关系的规则,以使某些人可以排他性地占有某些财物,而且这些规则必须能够保证对所有物的稳定占有。其次仅仅确立财产稳定占有的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处理财产在不同人之间进行流转的问题,即财产交换过程中的正当性问题。休谟指出,对社会而言,财产的稳定占有固然十分重要,但要想使之永远固定不变,保持原有财产分布状况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人类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根据人类的需要适时地加以调整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某些人拥有了一些财产但却仍然需要其他的财物以满足自己更广泛的社会需求:一个无儿无女的人死后,他的亲戚们在继承其财产问题方面发生的争执,等等。在此情况下,“正义的规则就要在僵硬的稳定性和这种变化不定的调整办法之间、找寻一种中介。但是最合适的中介就是那个明显的方法,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31s弘。也就是说,除了所有者的同意外,任何其他的财产转移都不能被视为正当的。第三,履行许诺是财产交换、占有正当性的根本保障。如果人们愿意达成协议稳定对财产的占有和经同意而进行财产的转移,但后来却不愿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整个财产权规则体系就会立刻坍塌,人类不得不回到野蛮状态。所以,履行承诺是任何协议都必然要求的一条基本规则。
休谟强调,财产权规则并不像社会契约那样是一蹴而就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人性又自私,不遵守承诺可能是常有之事。但在经历了无数次破坏规则所导致的不便之后,人们最终会认可这些给自身带来好处的社会规则。同时,这些规则的社会产生形成过程必然伴随着人类道德机制的发生逻辑,正义原则也不是先验的产物,而是源自人们对这些社会规则效用的感觉和认知,正是这些感觉和认知使得人们认为遵守这些规贝0是好的,违反这些规则从而导致危及自身的利益是不好的,即产生了正义的道德感。换言之,正义感是与财产权规则相伴而生的,它之所以能够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原因是人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恰恰在正义的基础之E.产才又规则才能获得更强的道德力量及其普遍性。也即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财产权规则才能真正得到说明,而具有普遍道德约束力的财产权规则恰恰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进言之,相互尊重财产占有、合法转让、履行契约等也是正义的基本规则。
既然财产和正义规则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那么,人类是否会普遍认识到正义规则的益处,即或认识到这种益处,是否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则?或者说,作为一种人为之德的正义,怎样保证其对人们的普遍约束力?休谟认为,由于人l生的自私和短视,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约束,这种自然的正义规则不会自动地为人们所遵守。因此,必须建立政府,用它的力量来迫使人们遵守正义规则,惩罚破坏正义规则的行为,以实现人们根本、长远的利益。当国家和政府等强制施行正义规则的政治性组织出现后,原本是自然法则的正义规则就转化为一种政治性、制度性的规则了,即自然正义转换为政治正义。这样,正义规则实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调节社会财产权的自然正义规则,另一类是涉及政府权威正当性的政治正义规则。就政治正义而言,它的功用不是为了实现更高的人类目的或终极价值,而是使维系社会稳定本身所必需的普遍规则得到切实执行。政治正义规则及其组织是自私的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做出的某种制度性安排。通过这种制度性安排,人们各自追寻自我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共同利益。在休谟看来,这种政治正义回答了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政府即政府合法性的问题,即无论政府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掌控权力的是君主、贵族或者行政长官,只要它能够将财产权规则转换为稳定的政治l生、制度性规则,按照正当的程序行事,从而给人们带来稳定的福利和财富,它就具备了政治权威的正当基础。也即,只有以实现自然正义即财产权规则为目的,并根据相应的制度性、法治化规则进行统治,政府才是正当的
三、权利与功利:政治理论的精神差异
从根本上讲,休谟与洛克在财产权理论方面的差异并没有影响二者最终政治立场的一致性。休谟虽然批评洛克对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理论工具的运用,但他得出最终的政治结论却和洛克相差无几,即人的自由弥足珍贵,不容国家随意侵犯,政府权威本是人为造就之物,它的长期维系和稳定也不可能真正摆脱和背离人们的意志。正是为此,许多当代自由主义者将休谟视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传统的重要先驱。但需要强调的是,从对休谟财产权理论的解读中,我们仍可察知他与洛克存在的重要分歧,以及这些分歧背后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内在的紧张关系。在财产权的本质上,洛克认为,财产权的本质是自然状态下人与自然物品之间的关系,个人通过劳动改变了物品的性质,从而使它由无主或共主状态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私人所有状态,即私人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关系,即每个人基于自己本性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先于国家和政府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根源于这一自然权利,保护和扩展财产权构成了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