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休谟认为,财产权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对财产占有的正当性是彼此相互承认的结果我费尽力气抓到了一只兔子,按照洛克的看法,这是我把自己的所有物——劳动——加入了兔子之中,从而使得兔子成为我的所有物,别人无法占有。但休谟认为,我对兔子的排他性占有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兔子什么,而只是改变了我和其他人的关系,别人自觉地约束自己不会再来和我抢这只兔子,只不过是认可了我对兔子的排他性占有,即我对兔子的财产权利。既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它就不可能存在于个体孤立自存的自然状态而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由此,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利并不是社会成立的前提,而只是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性规则
在财产权的来源上,洛克强调,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源自个人对自我生命的独占性拥有,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有权利向自然索取生存资源,这是人存在的一种基本性质。正是通过劳动——索取资源的基本方式,每个人的生命权向原本共有的物品渗透、转移,形成排他性的权利。然而,人的生命权利的最终根据是什么?洛克最终走向了宗教形而上学——匕帝。基于彻底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休谟反对把权利的根据归之于形上的所谓自明原则,而是坚持认为它仅仅是人的意志的产物。他从人们对遵守财产权规则的心理生成机制来分析财产权产生的根源,认为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规则,它仅仅依赖于每一个人的信念,其他人也会认识到尊重他人财产权对自己是有益的。既然财产权利产生于社会之中的共同信念,那么这就意味着这样的权利只能存在于社会状态中。约翰·斯图亚特(JohnBSwtewart)指出:“对于洛克而言,即使单独的生存在一个孤岛上的人也对他的劳动具有一种权利,并且可以通过他的劳动获得对物品的所有权。但在休谟看来,既然权利影响社会关系中其他人的行为,则权利只能通过社会交互行为来实现。”
从财产权的实现途径上,洛克与休谟都认可,只有通过国家和政府等权威机制才能使得财产权得到真正实现。但洛克主张,国家和政府等权威组织通过的人们明确的意思表示——社会契约过程,才被建立起来,而受契约的约束,人们也必须服从国家和政府。休谟强调,政府权威的产生是这样一种自然生成过程:人们在经验中逐渐认识到,社会本身对他们的共存不可或缺,而如果不约束自己的自然欲望,便不可能维持任何一种社会性的联系和交往,更无从获取社会交往带来的种种好处。于是,他们“人为地”发明了关于财产权的自然法则,相互约定戒取对方的财产、尊重别人对财产的占有,从而导致了正义规则的产生。人们观察到,仅凭正义规则本身还不足以维持社会,更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自动遵守那些正义规则。故而,他们就发明了政府,借其强力来严格地执行正义,以实现原有的利益或获得新的利益。人们之所以愿意服从政府的权威仍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动机。这样,休谟仍然坚持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坚持国家和政治乃是人为造就之物,但却拒绝了洛克式的理性主义表达方式。
在休谟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分歧背后,是近代自由主义不同传统——权利论自由主义和功利论自由主义之问的紧张关系。就近代自由主义而言,权利论和功利论不仅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阶段.而且也是其两项不同的理论研究路径。权利论以个人主观诉求为基础,宣称每一个体对其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具有一种正当权利:此种正当权利是个人先天的道德财富,社会、国家等他者如无正当理由而侵犯、剥夺这种财富是不可接受的;相对于社会和国家,个人更具有源生性、优先性,而社会和国家就其本质而论不过是个体的衍生物,它们的产生和存续都必须以个人及其权利为目的。而功利论则认为,自由的正当理据在于其功利后果。追求个人主观欲求之满足是人之本性,但它不是先天权利而是人生目的。目的即善,个人和社会的目的都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只有符合或者利于达致这一目的的行为才属正当而如果个人享有权利有利于功利目标之实现,则主张个人自由是其自然的理论后果。
最终,权利和功利概念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它们所指引的政治方向都是自由主义的主题——调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强调前者优先于后者,主张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国家的活动是有限的。直至当代,许多自由主义者之间的相互论争,仍然离不开权利和功利关系的核心,仍然是“究竟是功利主义的还是基本权利论的观点,才能够为这个圈子赞成那种政治制度和政策提供更好的证明”[6pl8。在此背景下,分析、比较休谟与洛克财产权理论,为我们了解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及其当代影响提供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