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分开背后的价值理念是“国家、市场与社区的适度分离”。社区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弥补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市场行为的内在逻辑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会出现“失灵”或“不作为”。政府行为的内在逻辑是从大多数人的共同性需求出发,提供同质性或普遍性产品,很难对社区居民多样性和差异性做出及时的、恰当的反映。,社区组织的行动逻辑是根据社区居民不同群体或不同个体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国家、市场、社区不同的运行逻辑要求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市场自主管理)分开,培育社区组织,改变目前社区居委会功能过大的困境,回归社区居委会自治性质。
第二,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分开。所谓社区公共服务是指社会中介组织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以社区为单元,采取准市场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建构市场环境)提供的社区服务。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分开的实质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即在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原有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职能推向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达到有效改善与提升公共服务的目的。公共服务市场化背景下政府不再是既充当服务制度的制定者和评判者,又充当无所不保、无所不为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开始转向一种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的机制”,即政府的职能被界定为“掌舵”而非“划桨”。表现在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标准进行决策和对服务的效果进行监督,而具体的执行则由公共部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加以完成。
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分开,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分开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它为实现城市政府职能根本转变,重塑政府角色和功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实现路径。其次,它为解决社区居委会“大包大揽”,社区行政化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依据。随着社区行政事务、社区公共服务的剥离,社区居委会真正回归法定的社区自治性。最后,它为发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留下了充足的资源和机会。随着社区行政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社区自治管理在主体、职能和机制上的分离,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将获得独立存在的空间。
2.综合
政府组织的社区行政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的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组织的自治管理的分离是建构社区体制的最为基础的层面。这一层面改革的实质是改变府“大包大揽”,从横向上重新架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为建构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公民社会奠定基础。但是,中国社会体制(社区体制)还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即各部门职能纵向延伸到底,形成众多的、分割的管理链条,带来政府职能部门(社区工作者)之间难以协作、资源分散、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治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同时,政府部门“条专到底”的内在冲动,也使社区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难以获得自治的空间、资源和机会。为摒弃“韦伯式”科层体制内在弊端,西方政府推行“大部门制”改革,其基本理念是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合并,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机构进行重组。这一理念不仅适用于中央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而且适用于社区体制改革。根据“大部门制”基本理念,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体制构架中,要实行社区行政管理综合化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化。
社区行政管理是政府组织对社区行政事务的规划、审批、筹资、监管等,包括公安部门、综治办、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部门对出租屋的安全检查及重点人群的监管;执法部门对社区居民违规行为的纠错和处罚,如取缔无证行医、拆除违法建筑等事务。社区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一是管理对象具有重叠性,都是社区居民;二是管理区域相近,都是街区和社区;三是管理行为具有相似性,都是对违规行为的教育、制止、纠错、处罚。社区公共服务是对社区居民尤其是特定人群提供的服务,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就业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事务具有内在的因果关联性:一是服务对象的重叠性,如残疾人往往具有享受多种福利的资格,包括低保金、子女教育补助金、独生子女教育补贴、重大医疗救助保障金、住房优惠补贴金等;二是信息资源的关联性,服务的提供都依据相同的社区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
源于科层体制惯性,我国社区行政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都具有垂直整合、条条垄断、各自为政问题,如公安部门、综治办、计划委、劳动局、民政局等都分别开展人口管理等。[2]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难以采取有效地集体行动,导致公共产品短缺,既不经济,也有失公平。社区行政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化具有重要价值:避免城市基层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