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整合与合法性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多民族国家内部诸民族的族际关系,由于关系到多民族国家的生死存亡,因而一向是当代政治现象中最敏感的事项之一,而对国内诸民族在政治或文化层面的整合,则是所有多民族国家殊为关切和致力达成的重要议题。由于无论是大熔炉、多元文化主义还是民族一体化和民族同化,其理论和实践都几乎无一例外的围绕这一事项展开,由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关于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关系的现状描述和理论建构,实际上构成了族际政治诸多理论的基本脉络。1988年,费孝通先生在香港中文大学TANNER讲演中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 在相当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从族际政治的角度关于中国内部族际关系的一种历史描述、现状分析和未来图示,因而自然引起了中外学术界的一致关注和热烈讨论。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逻辑推演,是从中国地域文化的多元特征为起点,在多元的地域文化的交融和汇集过程中,汉族逐渐成为多元一统的凝聚核心,它从中原扩展到中国的北部、南部和西部,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从相关著述来看,“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概念而言,显然是一个国族的观念,而中华民族之所以时至今日依然被概括为多元一体,这本身就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由多元的诸民族构成的国族观念; 作为一个国族概念,由于它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实体而存在的,因而这种国族理念显然不具有任何重构或改变现实存在的中国内部诸民族格局的意味。换言之,就国际政治而言,中国拥有一个多元一体的国族即中华民族;而在国内政治层面,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内部的诸民族对中华民族及其相对应的中国的认同情况,依然是当代中国内部整合的重要事项之一。
多元一体是当今世界各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状况的客观现实,而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相比较而言,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则具有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足以解释中国民族问题的特质。本文试图在多元一体的共性意义上探究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和由此而来的政治合法性问题。
一、 多元Vs.一体:族际整合的主义之争
在国内政治的分析层面,族际的利益整合对于整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多元一体,作为一个历史间之于现实的理论概括和现实描述,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构成的现实情况;而国内各个民族对于这个现实的认同程度,则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命运,这种事关国家分合与存续的整合认知,又与各民族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就个体而言,利益首先出于维护个人基本生存条件并进而在竞争环境下发展的人性考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但在自然竞争的环境下,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努力显然受制于自身条件的优劣和机会获得的多寡,因此通过共识的或默许的方式参与或发起一个或多个群体以更有效率地追求利益并使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选择,就造就了人类政治生活当中集体行动的基本动因。要发起或加入某一类型的群体,就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放弃或让渡部分个人利益来共享他人的或群体的利益。换言之,某一群体在当且仅当能够发掘、展示、并最终参与分配某些通过纯粹个人努力难以实现的利益时,才又具有存在的价值和合法性。民族作为人类社会中较为稳定的群体形态,它为其成员提供了至少包括了独特经济生活的延续、共同文化的传承和对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个其他群体难以一并提供的利益前景,这种关注每一个群体成员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民族利益指向和“不能退出”的民族身份特征,使得民族在寻获到其他类型群体难以企及的感召力、亲和力和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民族利益“推动着民族和个人的生活”。 而在群体内部利益整合方面,民族因其所独有的血缘-文化、历史、经济生活等具有宿命意义的聚合功能和利益的分享前景使得内部整合功能较之其他类型的群体来得更加独到和精巧:在一个多元文化并存并发生彼此交往的环境中,基于血缘或同质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不断地塑造着民族的文化和精神特质,这种塑造过程反过来又使得民族的界限由模糊逐渐清晰,而民族界限的清晰又造就了迥异于其他类型群体的、基于共同的神话、信仰、符号以及共有的历史传承等民族文化意义的价值共识;这种整合机制的精妙之处就在于通过非政治化的整合机制实现了泛政治化的利益追求。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利益的诉求一般可以概括为要求民族存在的宪法承认、语言及文化的保护和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方面的内容,其核心就是要求多民族国家对本民族在制度、法律和政策上提供倾斜和优惠并据此在稀缺资源的分配中享有更大的份额。由于民族利益所指向的多是多民族国家的那些具有拥挤性或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族际间的龃龉和纷争;而一旦这种族际纷争没有在拥挤点(point of congestion)的阈值以内达成动态均衡,一些民族就会因在心理上产生相对剥夺感;由于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 因此那些心存相对剥夺感的民族理所当然地对政府和政府所代表的多民族国家发出合法性的置疑,这种置疑在民族精英的体系化学说导引下往往转变为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质疑,当质疑在与其他受益民族的激辨中无法胜出时,那些通过建立民族国家来保障本民族利益最大化的民族主义政治期望就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被激活了。而作为被质疑的对象,多民族国家及其中央政府在非暴力条件下大多通过公共物品分享模式的改变来回应;但在公共物品难以有效增加并重新分配的危机状态下,多民族国家除了求助于爱国主义外似乎还没有找到更加有效的抵御民族主义的利器:由于“爱国主义是通过否定民族主义者的观点中最不令人喜欢和最不体面的特点来加以描述的”; 因此,“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以领土及公民为根基的近代国家,必然时时会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并可为人民描绘出一幅合理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人民的生活设计的,也是命定的。”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通常意义上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指一个人对其祖国的挚爱之情,其中暗含着一种随时准备以行动去保卫祖国、并且在其他方面支持祖国的意思”; 在维罗里看来,爱国主义所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love of country),而民族主义(nationalism)则意味着对民族的效忠(loyalty of the nation) 。爱国主义首先用文化意义上的“祖国”化约了政治概念上的“国家”,其次要求每个公民将其个人的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最终通过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性利益优先地位的改变来整合已经或可能被撕裂了的族际关系。尽管可以将爱国主义粗略归纳为一种国家利益至上的学说,但在理论上我们似乎很难认定爱国主义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和意识形态:它在阐释和实施过程当中总是借助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保守主义、民粹主义、多元民主主义等学说各自不同的理路展开的。换句话说,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包容着多种与反对、中和或修正民族主义的主义集合。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无论爱国主义如何以及怎样展开国家利益至上的论证,其核心议题事实上就是如何在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当中发现造成公共物品拥挤的拥挤点,因为只有在这个拥挤点上,容纳或供应一个追加的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将大于零。换言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纷争应当被限制在国家所能够提供的稀缺性公共物品的拥挤点以内,这时多民族国家的族际利益冲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逻辑推演,是从中国地域文化的多元特征为起点,在多元的地域文化的交融和汇集过程中,汉族逐渐成为多元一统的凝聚核心,它从中原扩展到中国的北部、南部和西部,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从相关著述来看,“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概念而言,显然是一个国族的观念,而中华民族之所以时至今日依然被概括为多元一体,这本身就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由多元的诸民族构成的国族观念; 作为一个国族概念,由于它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实体而存在的,因而这种国族理念显然不具有任何重构或改变现实存在的中国内部诸民族格局的意味。换言之,就国际政治而言,中国拥有一个多元一体的国族即中华民族;而在国内政治层面,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内部的诸民族对中华民族及其相对应的中国的认同情况,依然是当代中国内部整合的重要事项之一。
多元一体是当今世界各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状况的客观现实,而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相比较而言,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则具有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足以解释中国民族问题的特质。本文试图在多元一体的共性意义上探究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和由此而来的政治合法性问题。
一、 多元Vs.一体:族际整合的主义之争
在国内政治的分析层面,族际的利益整合对于整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多元一体,作为一个历史间之于现实的理论概括和现实描述,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构成的现实情况;而国内各个民族对于这个现实的认同程度,则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命运,这种事关国家分合与存续的整合认知,又与各民族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就个体而言,利益首先出于维护个人基本生存条件并进而在竞争环境下发展的人性考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但在自然竞争的环境下,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努力显然受制于自身条件的优劣和机会获得的多寡,因此通过共识的或默许的方式参与或发起一个或多个群体以更有效率地追求利益并使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选择,就造就了人类政治生活当中集体行动的基本动因。要发起或加入某一类型的群体,就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放弃或让渡部分个人利益来共享他人的或群体的利益。换言之,某一群体在当且仅当能够发掘、展示、并最终参与分配某些通过纯粹个人努力难以实现的利益时,才又具有存在的价值和合法性。民族作为人类社会中较为稳定的群体形态,它为其成员提供了至少包括了独特经济生活的延续、共同文化的传承和对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个其他群体难以一并提供的利益前景,这种关注每一个群体成员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民族利益指向和“不能退出”的民族身份特征,使得民族在寻获到其他类型群体难以企及的感召力、亲和力和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民族利益“推动着民族和个人的生活”。 而在群体内部利益整合方面,民族因其所独有的血缘-文化、历史、经济生活等具有宿命意义的聚合功能和利益的分享前景使得内部整合功能较之其他类型的群体来得更加独到和精巧:在一个多元文化并存并发生彼此交往的环境中,基于血缘或同质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不断地塑造着民族的文化和精神特质,这种塑造过程反过来又使得民族的界限由模糊逐渐清晰,而民族界限的清晰又造就了迥异于其他类型群体的、基于共同的神话、信仰、符号以及共有的历史传承等民族文化意义的价值共识;这种整合机制的精妙之处就在于通过非政治化的整合机制实现了泛政治化的利益追求。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利益的诉求一般可以概括为要求民族存在的宪法承认、语言及文化的保护和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方面的内容,其核心就是要求多民族国家对本民族在制度、法律和政策上提供倾斜和优惠并据此在稀缺资源的分配中享有更大的份额。由于民族利益所指向的多是多民族国家的那些具有拥挤性或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族际间的龃龉和纷争;而一旦这种族际纷争没有在拥挤点(point of congestion)的阈值以内达成动态均衡,一些民族就会因在心理上产生相对剥夺感;由于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 因此那些心存相对剥夺感的民族理所当然地对政府和政府所代表的多民族国家发出合法性的置疑,这种置疑在民族精英的体系化学说导引下往往转变为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质疑,当质疑在与其他受益民族的激辨中无法胜出时,那些通过建立民族国家来保障本民族利益最大化的民族主义政治期望就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被激活了。而作为被质疑的对象,多民族国家及其中央政府在非暴力条件下大多通过公共物品分享模式的改变来回应;但在公共物品难以有效增加并重新分配的危机状态下,多民族国家除了求助于爱国主义外似乎还没有找到更加有效的抵御民族主义的利器:由于“爱国主义是通过否定民族主义者的观点中最不令人喜欢和最不体面的特点来加以描述的”; 因此,“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以领土及公民为根基的近代国家,必然时时会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并可为人民描绘出一幅合理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人民的生活设计的,也是命定的。”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通常意义上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指一个人对其祖国的挚爱之情,其中暗含着一种随时准备以行动去保卫祖国、并且在其他方面支持祖国的意思”; 在维罗里看来,爱国主义所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love of country),而民族主义(nationalism)则意味着对民族的效忠(loyalty of the nation) 。爱国主义首先用文化意义上的“祖国”化约了政治概念上的“国家”,其次要求每个公民将其个人的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最终通过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性利益优先地位的改变来整合已经或可能被撕裂了的族际关系。尽管可以将爱国主义粗略归纳为一种国家利益至上的学说,但在理论上我们似乎很难认定爱国主义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和意识形态:它在阐释和实施过程当中总是借助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保守主义、民粹主义、多元民主主义等学说各自不同的理路展开的。换句话说,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包容着多种与反对、中和或修正民族主义的主义集合。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无论爱国主义如何以及怎样展开国家利益至上的论证,其核心议题事实上就是如何在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当中发现造成公共物品拥挤的拥挤点,因为只有在这个拥挤点上,容纳或供应一个追加的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将大于零。换言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纷争应当被限制在国家所能够提供的稀缺性公共物品的拥挤点以内,这时多民族国家的族际利益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