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整合与合法性(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突处于动态均衡状态,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可以维持整个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相对稳定;而族际纷争一旦越过了这个拥挤点,即通过提高公共物品的供应水平不能调和族际冲突时,这个多民族国家就不得不面对民族分裂的现实,这种政治失败(political fail)和民族主义要求独立建国的巨大政治热望是难以通过爱国主义的高扬和宣示加以遏制的:用以赛亚·伯林的话来说,“我们只能希望,等这些人打得精疲力竭了,屠杀和流血就会停止。非得先止了血,把伤口包扎好,让它慢慢愈合(即便会留下疤痕),否则我们注定还得过很坏的生活”。 当然,多民族国家的某些危机时刻的政治动员有可能会使拥挤点的坐标被人为调高,但必须认识到这种调高拥挤点的族际整合方略在危机时刻度过后将可能被自然调到更低的坐标位置上,其原因就在于公共物品在危机时刻出现的巨大消耗,这可能会使得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变得更加脆弱并不堪一击。此外,似乎还当注意到,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之间对公共物品的竞争是一种利益驱动的客观现实,因为在稀缺的公共资源供给方面,无竞争的和未经调节的市场将无法产生帕累托效率的最优配置结果, 这也就是说,任何无视或漠视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现实的思想和试图简单通过爱国主义来消弭族际利益冲突的观念不是造成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大民族主义就是造成地方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其结果往往由于公共物品的过度拥挤而导致整个多民族国家在族际纷争当中崩毁。其次,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使政府成为必需,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迷失其中立的立场并沦为为某一特定民族的利益代表者去下场比赛,而要求国家利益至上的各种爱国主义因固化公共物品的拥挤点而在事实上隐含着或预设了代表强势民族利益主张的观念,这不仅使得多民族国家背离了它所特有的“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政治整合功能,而且也失去了作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脱离” 的政治合法性;第三,爱国主义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过程当中基本上不是一个有效对抗民族主义且无往而不胜的利器,它的有效性更多地通过对族际利益冲突的调适得以体现,这也就是说,而不具备族际利益调适机制的爱国主义基本上是无效的爱国主义;第四,爱国主义在特定危机时刻的有效性,更多地来自于民族主义的驱动,这时的爱国主义毋宁是另一种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不讨人喜欢的爱国主义,而爱国主义却是讨人喜欢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足以使我们成为一个好公民,但却没有给我们所处的世界带来安宁和慷慨的和平”。
发生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整合过程中的主义之争,肇因于民族与国族孰者为先的利益之争,它实际上凸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与中央政权各自不同的政治诉求。如上所述,由于民族各自秉持的利益在指向上的不同,无论是爱国主义和还是民族主义都无法在多民族国家内部获得一劳永逸的族际整合成效,族际整合在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实现,归根结底还有赖于多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国内各个民族利益整合方面的公正性和由此而来的合法性。
二、一体Vs.多元: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合法性争议
“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的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对合法性(legitimacy)的探究,至少可以追溯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封建王权的抨击和对社会契约论的思考;韦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开创了对合法性的研究路径,而来自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则针对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构建了以合法性为核心概念的历史哲学理论。事实上,包括卢梭、韦伯、哈贝马斯这些合法性理论的原创者,雷蒙·阿隆、戴维·伊斯顿、李普赛特、阿尔蒙德等合法性的理论援引者以及弗兰克·帕金、戴维·比瑟姆、卢曼等合法性理论的激烈反对者在内的几乎所有学者,他们的研究并没有离开传统政治学关于利益分析和权力分析的思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政治学坚信“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的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或正宗的政体的变态(偏离)”; 而以利益和合法性为核心概念的政治分析理论则拒绝像传统政治学那样预设一种先验的正义并以此作为价值判断,他们相信群体在利益动机驱动下的公共选择和对合法性的追逐使得政治系统在不断的利益调适过程合成或趋近于正义:“合法性指对被认作为是正确和公正的对于政治秩序的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一种合法性秩序应当被认可,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 这也就是说,合法性不再将伦理意义上的先验正义作为判定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最终标尺,他们更看重的是各种冲突的利益是如何以及怎样在一个政治系统当中被调和并被冲突各方所接受的问题:合法性与政治统治的等值对应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理念当中的一个主要预设,“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假定某个政治共同体、政权和权威人物的合法性是等值的”, 而“如果把合法的力量与政治统治相等同,我就不得不坚持,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
如前所述,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主义是在民族利益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对中央政府和整个多民族国家合法性权威的挑战;而盖尔纳关于“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的说法, 实质上揭示了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整合越过拥挤点曲线时的争议焦点:政治合法性的理念意味着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双向认同,这种认同在统治者那里至少是建立在合法律性的基础之上的,而在被统治者那里则更多地取决于基于共同利益的公共选择行为。在族际政治过程当中,尽管“一种合法秩序不可能消除冲突,但却能限制冲突的范围”; 但合法性一旦出现争议,过去那种合法的秩序就会面临危机:“在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某一时刻,当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就可能成为首要的问题,并造成重大的政治危机。于是全国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即它能否名正言顺地使人们服从,就成问题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分裂主义运动。即使在立国已久的国家里,随着新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语言和文化同一性问题的出现,政治共同体内已解决了的边界问题也会被再次被提出来”, 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的分崩离析,就是上述理论的一个恰当注脚。
由此看来,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过程当中,标识出族际利益争议的拥挤点似乎是殊为重要的,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政策在拥挤点坐标左右的有效性截然不同:首先,在拥挤点阈值以内,具有族际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通常可以有效地整合族际关系;其次,在拥挤点阈值以外,爱国主义的族际整合功效往往不足以抵御那些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争议。严格地讲,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过程当中,拥挤点实际上是有一个个坐标点组成的曲线,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每一项可能涉及族际利益调整的公共政策都有可能对这一曲线产生改变,因此多民族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时时小心谨慎。这在索马里的个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黑非洲国家的政权始终处于合法性冲突的中心”。 在地处“非洲之角”的索马里,这个分别隶属于意大利和英国的伊斯兰教殖民地虽然在1960年获得政治独立,但部族之间的矛盾一
发生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整合过程中的主义之争,肇因于民族与国族孰者为先的利益之争,它实际上凸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与中央政权各自不同的政治诉求。如上所述,由于民族各自秉持的利益在指向上的不同,无论是爱国主义和还是民族主义都无法在多民族国家内部获得一劳永逸的族际整合成效,族际整合在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实现,归根结底还有赖于多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国内各个民族利益整合方面的公正性和由此而来的合法性。
二、一体Vs.多元: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合法性争议
“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的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对合法性(legitimacy)的探究,至少可以追溯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封建王权的抨击和对社会契约论的思考;韦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开创了对合法性的研究路径,而来自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则针对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构建了以合法性为核心概念的历史哲学理论。事实上,包括卢梭、韦伯、哈贝马斯这些合法性理论的原创者,雷蒙·阿隆、戴维·伊斯顿、李普赛特、阿尔蒙德等合法性的理论援引者以及弗兰克·帕金、戴维·比瑟姆、卢曼等合法性理论的激烈反对者在内的几乎所有学者,他们的研究并没有离开传统政治学关于利益分析和权力分析的思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政治学坚信“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的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或正宗的政体的变态(偏离)”; 而以利益和合法性为核心概念的政治分析理论则拒绝像传统政治学那样预设一种先验的正义并以此作为价值判断,他们相信群体在利益动机驱动下的公共选择和对合法性的追逐使得政治系统在不断的利益调适过程合成或趋近于正义:“合法性指对被认作为是正确和公正的对于政治秩序的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一种合法性秩序应当被认可,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 这也就是说,合法性不再将伦理意义上的先验正义作为判定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最终标尺,他们更看重的是各种冲突的利益是如何以及怎样在一个政治系统当中被调和并被冲突各方所接受的问题:合法性与政治统治的等值对应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理念当中的一个主要预设,“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假定某个政治共同体、政权和权威人物的合法性是等值的”, 而“如果把合法的力量与政治统治相等同,我就不得不坚持,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
如前所述,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主义是在民族利益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对中央政府和整个多民族国家合法性权威的挑战;而盖尔纳关于“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的说法, 实质上揭示了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整合越过拥挤点曲线时的争议焦点:政治合法性的理念意味着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双向认同,这种认同在统治者那里至少是建立在合法律性的基础之上的,而在被统治者那里则更多地取决于基于共同利益的公共选择行为。在族际政治过程当中,尽管“一种合法秩序不可能消除冲突,但却能限制冲突的范围”; 但合法性一旦出现争议,过去那种合法的秩序就会面临危机:“在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某一时刻,当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就可能成为首要的问题,并造成重大的政治危机。于是全国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即它能否名正言顺地使人们服从,就成问题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分裂主义运动。即使在立国已久的国家里,随着新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语言和文化同一性问题的出现,政治共同体内已解决了的边界问题也会被再次被提出来”, 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的分崩离析,就是上述理论的一个恰当注脚。
由此看来,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过程当中,标识出族际利益争议的拥挤点似乎是殊为重要的,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政策在拥挤点坐标左右的有效性截然不同:首先,在拥挤点阈值以内,具有族际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通常可以有效地整合族际关系;其次,在拥挤点阈值以外,爱国主义的族际整合功效往往不足以抵御那些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争议。严格地讲,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过程当中,拥挤点实际上是有一个个坐标点组成的曲线,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每一项可能涉及族际利益调整的公共政策都有可能对这一曲线产生改变,因此多民族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时时小心谨慎。这在索马里的个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黑非洲国家的政权始终处于合法性冲突的中心”。 在地处“非洲之角”的索马里,这个分别隶属于意大利和英国的伊斯兰教殖民地虽然在1960年获得政治独立,但部族之间的矛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