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下神坛的“权利”(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第二部分:为什么贫穷的政府不能保护权利

  首先,对盘踞于权利理论中的经典理论提出质疑,根据赛亚柏林的权利划分理论,权利被明确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消极权利是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积极权利是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而作者旗帜鲜明的提出挑战,认为无论消极权利抑或积极权利都需政府的保护,在权利救济层面上,关于权利的两分法是没有意义的: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其次,在承认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需要政府救济的基础上,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则顺理成章。且权利的公共物品属性也显露无遗:纳税人资助,政府管理的社会运作,计划促进集体和个人的福利。权利的实施不可避免而又必然的带着政府行为的烙印,“个人权利一直是政府权力和权威的表现形式”,“如果没有相对有效公正集权的官僚机构能够创设执行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对待就不能在辽阔的土地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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