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下神坛的“权利”(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权利的公共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产生上的公共性,即权利有公共政府创设的,权利是法定的。二是权利的实现上的公共性,任何权利都是在公共支持扶持下才能得到保障。正如边沁谚“财产和法律共生死,法律产生以前没有财产而言;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就不符存在”,即是在权利产生意义上,也是在权利实现层面上的最好阐释。权利的公共性在任何层面上都涉及到政府的作用,而政府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私人权利。大卫休谟谚“私人权利是政府权利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突出了政府在权利实现中的作用。而言其政府的作用,政府运行、职能的实现是由庞大的机器及人员组成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除了政治上的约束外,经济上的支撑也是必不或缺的,经济支撑突出的体现在政府的税收。一个合理的解说:税收交换保护(权利交换合作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永恒主体,通常被喻为“社会契约”)。在权利的保护这一点上,实证主义、自由主义达成一致的共识:权利实现需要政府,而政府需要人民上缴税收,税是权利实现的成本,无税收即无权利(财产)。

  因此,显而易见,税收对于权利、自由实现的绝对意义和价值。但征税作为政府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性。强制性杜绝了自愿协调的可能性和余地,从而易酿成政府一方权利的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政府的肆无忌惮的收刮和掠夺性征收已为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而无偿性又使得征税充满阻力从而产生暴力性的矛盾和冲突。西谚有云:“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因此,政府的征税行为又必须是谨慎而又理智的,这就决定:税收资源必定是稀缺的,在资源稀缺性下的“税收交换保护”,其对权利的保护资源也是稀缺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权利、自由是相对的、非绝对的,且税收保护权利意味着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任何的分配必然涉及到正义、公平问题,因此,在正义理念约束下税收资源的配置必须是谨慎的权衡做出,权衡不可避免。

  第三部分:为什么权利不可能是绝对的。

    在保护权利的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权利、自由都是稀缺的,不全面、不完整的。在此,一个和合乎逻辑的命题不期而至,即有限的财政预算资源如何实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最有效的保护权利)。而事关政治属性的权利的最有效率远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所能涵盖和解释的,更需“公平”标准作为奠基和支撑,因为权利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文明的法治社会语境下,针对个人的、区域性的特权保护绝对保护已不合时宜且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因此,权利资源配置必须兼具效率和公标准,认真对待权利意味着认真对待稀缺性及稀缺资源的公平有效配置。“认真对待稀缺也意味着认真对待权利。”“实施权利意味着分配资源。”

  关于税收资源的配置,需要说明的是:1、权利必然是相对的,而不是拒绝对的主张。2、同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原则性的,需要一种咬紧牙关、立场坚定的不妥协态度,如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兹于此,“当基本权利危在旦夕时,政府不随意以世俗的原因把不实施保护正当化”。3、权利体系本应是有逻辑价值重要性序列的,以相对稀缺的资源投入到最基本的权利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在此,以权利成本的视角去解释权利的有限性(相对性、非绝对性)或许更具有启示和启发意义,突破以往以理论论证理论的论证模式的局限,超越了以抽象的道德说教的教条,是对权利的有限性认识更加具有实感,富于解释性和说服力,“权利止于他人的自由“回归世俗和人间正途。

  另外,与权利有限性、相对性相适应的两种现象:1、权利制衡权利。2、个人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权利制约权利是权利成本理论的要求和合理衍生,而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更多的从实际的效应,即公共利益多于个人利益,且为公共利益必须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事实上,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权利成本的更间接、更深层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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