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制分析及其启示——从雅典民主到卢梭的相关理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内容提要:通过对作为国家体制安排的直接民主制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更主要的是它存在着从政治实践到理论本身的根本局限性。本文侧重于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分析,论证主要从两方面展开:雅典直接民主的实践及其暴露的弊端;倡导直接民主制的理论代表卢梭的相关理论及其困境。鉴于雅典式民主和卢梭的相关理论对直接民主制的说明意义,作者通过这两方面的论证实际上就已经剖析了直接民主制可能出现的各种局限性。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直接民主制跃进到代议民主制不仅是西方政治运作的基础——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由该体制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决定的。

关键词:民主 直接民主 局限性 代议制
    
大凡世上的事物总是可以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面来分析的。同样,直接民主制也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直接民主制的实践;二是直接民主制的理论。最初的理论常常是对某种实践形态的事物的概括和总结。从实践形态上看,直接民主是相对于间接民主而言的一种民主形态,一般可将它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而不通过中间环节(如代表或政党组织)。其突出特点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1) 。实践中的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上的涵义:一种指的是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但是整个国家的主导制度仍然可能是间接民主。在具体问题上的直接民主只不过是一种补充。直接民主的另一种涵义指的是整个国家在体制上的直接民主,例如雅典民主。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论及的“直接民主制”即指整个国家在体制上的一种安排。这种民主形式只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范围内,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因其自身包含的民主与自由的永恒主题而被历来的理论家和实践家们思索不已。尤其是因为它貌似纯粹真实的特点,仍然有人相信,直接民主制将成为可供选择的民主形式之一,或者认为直接民主是民主发展的最高形式。本人认为,直接民主制的确在局部范围内实践过,但最终还是被代议制民主全面取代了,并且从此也未能作为任何国家在国家体制上的安排(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的民主国家都实行代议制民主。),这就证明了它自身的局限性。而欲分析该局限,须从该民主形式实践的历史出发。鉴于雅典式民主的典型意义,本文只拟就雅典为例略作讨论。从理论形态上看,对直接民主制推崇备至,并提出系统的理论设计的政治思想家要数法国的卢梭;虽然就理论本身而言,它对近现代民主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然而,卢梭的直接民主制理论设计,从未在某个近现代国家身上得到过成功的实践。所以,本文在分析直接民主制理论的局限性时,将以卢梭的理论为典型来剖析。本文试图通过对直接民主制的实践形态和理论形态的典型剖析,说明直接民主制的根本局限性和局部合理性,以及现代民主国家实行代议民主地即间接民主的必然性: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正是这一点可以使我们在评价和完善当代代议民主制时,更加明智和审慎。

一 雅典式民主的局限性分析

在雅典,由于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大会便合乎逻辑地成为国家(城邦)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直至执法机关。公民大会每年开会约40次,每次一整天。法定人数为6000人;另有500人会议,由10个部落中各派出50人参加,负责日常的行政事务。公民大会设常设机构议事会,司令官由议事会选举和罢免。法院享有与公民大会同等的权力,因为各种法院由数百名公民任陪审员;同时又是审判员,他们直接审案,并且根据多数票断案。其总体特征就是一切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另一方面,雅典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上也未明确地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往往由公民大会和议事会既享有立法权,又享有行政和司法权,在权力运作上呈现一体化的局面。这也是造成“极端民主”(2)的又一诱因。

对雅典民主实践进行理论思索,可以看出这种民主制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权力制约”(城邦公民集体对官吏的监督和制约)、“法律至上”、“公民意识”(即参与意识)的原则(3)(鉴于前人对此问题的分析已比较深入,本文不予重复。),但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事与愿违的矛盾,暴露出极大的不完善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鼓动与盲从。不难理解,在公民大会等民主机构中,提出各种议案和以自己的演说及影响左右会议进程的,经常(或者说是不可避免地)是富有闲暇、受过较多教育、有广泛社会联系,因而知识较多、能言善辩的富人。富人通过动员他人在会上为自己助威等方式煽动民众情绪,进而将个人主张扩散为公众意向,使其意图得到合法性认可。这说明了精英和大众在政治活动中发挥作用的不平衡性——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理性与实际上多数人的盲动。因而产生了“真民主”与“假民主”的矛盾:如果民众在非理性的状态下做出抉择,该抉择是否符合真实的“民意”?是精英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与该矛盾相伴随的又一矛盾是:在私利(体现于某些人别有用心的动机上)与公益之间,能否保证公益不至于受到私利的侵犯或变相替代?实际情况是,个别富人或出类拔萃者可以利用直接民主(公民大会)的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大会通过的议案也并非与民众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一致。在是否要派遣大军远征西西里的问题上就体现了这一点。(4)(有关这一点本文第三部分有进一步的分析。)

(二)有关多数与少数。在雅典的各项政治活动中,都遵循着多数裁定原则,而缺乏保护少数的机制。诚然,在雅典这样一个范围小、人口少、公共事务有限且复杂程度低的政治体内,公民参政是一种能够得到保证的政治权利;并且公民间利益差异性和分化程度都很有限,因而形成多数也是比较容易的。问题是:多数裁定的合理性能否得到保证?以法庭审案为例,审判官都是普通公民,多数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加之当时法律很不完善,许多案例并无现成的法律条文可资援引,只能依靠个人自己的判断,难免夹杂个人的恩怨和偏见。这样的投票结果,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有判别能力而又能理性、公正地投票的公民只是少数,那么他们的意见也不会被通过。可见,多数的决定难免会造成冤案和错案。更为重要的是,雅典式民主只遵奉多数人的意见,视多数人的意见为正义,少数人的意见不仅受到忽视,而且受到排斥和打击。(这也是直接民主制惯用的策略,因为大会只许公民在正义和非正义、赞成和不赞成之间选择,两个极端、泾渭分明,并无妥协和调和的余地。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会作出决定的效率。)如此将多数人的意见绝对化,缺乏保护少数的原则,不能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它可以造成多数人专制的悲剧;另一方面它可以扼杀真理,使新思想的出现和成长受到重重阻力。

(三)有关极端平等与民主的效果。雅典人主张既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实行轮番执政,认为没有一个人生来就适于做官,也没有任何人能够用钱势换取官职。他们以抽签的方式使每个公民有同等机会担任官职。这是一种绝对平等和极端民主的诉求。(这里牵涉了“平等”这一永恒的政治价值。)但它忽视了政府公职人员应该是被选择的,并非任何人都能胜任,因为公职人员必须具有公正、为公众服务的品德以及管理政务的必要知识和才能;如果让品德不良或缺乏知识才能的人担任公职,很可能把公务办糟,甚至危害民主制本身。这也就说明极端平等的诉求导致民主效果的不理想(低效、无效甚至负效)。对平等与民主之间的微妙关系,雅典式民主未能处理好,以致平等超出应有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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