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制分析及其启示——从雅典民主到卢梭的相关理论(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中间体,当然,与其他的社会组织有别,因而是特殊的社会中间体。)尤其是在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界定上,卢梭只将其界定为人民的办事员,并无决定权。立法者对法律无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来表决。而立法者一般来讲相对于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的智慧和立法才能,同时也更理性,但如果不能通过说服的方式获得大众的支持,法律将是无效的。但由于立法机构总体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弱势地位,而对集合起来的民众,其意志的张扬是有限的。况且,卢梭所论的“立法者”是无感情、无私利、极其睿智的神明,这样的立法者根本不存在。而行政官更只是单纯的法律执行者,对社会事务的决策权受到限制,自由活动空间极为有限。如果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仅限于此是良性的话,那就要求公民集会时的决定既科学又详备,而要求普通公民在短时间内,在那种比较浮躁甚至冲动的氛围中作出这样的选择,无疑是不现实的。

总之,卢梭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纯粹性的维护,而对社会中间体的自身利益和意志怀着异常的警惕,因此才严格约束它们的活动范围,使它们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这不利于它们利益聚合、利益过滤作用的发挥,势必难以适应经济结构日趋复杂化、层次多样化的条件。因为抑制社会中间体的能动作用只能会阻塞公民利益实现的一大渠道,使公意更加脱离它的应有主体——具体的个人而非抽象的实体。

4,操作中的困境。
首先,就如贡斯当所看出的,卢梭在讨论主权时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或者说,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这时,卢梭所赋予抽象的主权者的那些属性便不复存在了。不管我们喜欢与否,当一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时,他绝非卢梭所想象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为的那些人奉献自己。这就是说,任何政治权力不论在抽象意义上如何代表人民,如何体现“公意”,在实际上,它必然由少数人行使,必然更多地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29)

其次,卢梭这一理论在可行性方面的困境主要有三点:

<1>道德人的前提。欲使民主共和国的直接民主制运行良好,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上至立法者、行政官,下至普通公民无论何时何地均能以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为至上准则,以高尚的参与精神加入政治体的运作。他们的道德是高尚的,或者起码他们中的大部分是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和谐的、一致的,不会因利益的分化与差别产生争斗。每个公民都将自己奉献于政治共同体这样一个集体大生命中;他们都遵守由自己的理性制定的法律,并且都有着良好的理性,由此获得安宁、幸福和自由。一切的一切,道德最为重要。正如他所讲的“如果没有德行,一切都无法维持。”(30)而道德的关键是“公共精神”(即完全致力于公务),并且是以“公”为至上的奉献、遵从和参与。但对大多数公民而言,道德不具有分离于他们利益的独立性。实际情况往往是公共途径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扩展方式或不得不选择的手段。诚然,公民间利益存在相通的部分,因而可以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实现;但公民间利益的差异性不管其程度大小都是存在的,这些分歧并非能像卢梭所讲的通过说服或抵消就消失了——一致性永远不能代替也不能扼杀多样性、差异性。因此,将每个公民设想为道德高尚的人,时时处处从“公”的角度选择自己的态度,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

其实,卢梭也看到了部分人或集团可能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认识,或违背公共利益,但他的纠错方案又具有明显的道德期望,即大多数人的意志正确,道德上占有优势,它可以迫使少数服从他们的准则;或者立法者如神明般公正、无私、无情感地制定法律,引导普通大众。也就是说,他不是从坏处着眼,而是从理想的状态出发,退而求其次的状态仍然是理想状态。

<2>地域、社会条件的限制。的确,卢梭将他的这一理论限定在地小人少的民主共和国,超越这一范围便无法实践或者无法取得良好的收效。这说明直接民主制存在着地域、人口、利益分化程度、社会事务复杂性等多方面的限制,显示出实用上的局限性。卢梭的学说是“为一个同质性的小共同体提出的设想”。(31)卢梭说;“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32)这样的“一个意志”只能形成于一个同质的社会,并且其力量的强弱也是由同质性的强弱决定的。共同体的规模小是其一,同质性是其二,而且更为关键。既然仅适用于同质社会,对异质社会就缺乏相应的适应能力,这才是直接民主制的致命局限,注定了要被其它的民主形式取代。有关这一点,可以从直接民主制运作中“公意”的产生过程得到说明:公意产生于公民利益相通的部分,公意的实现依靠多数裁定原则(假定了共同体至少在多数上的一致性。)。如果共同体多数内部存在不同的利益取向和意志,多数裁定原则的局限性将进一步暴露出不足:只有放低“多数”的度量标准,而标准愈降低,“多数”裁定的合理性便愈低,便有更多公民的利益实现受阻。这一难题是不可回避的。

<3>程序上的不可操作性。在卢梭的有关论述中,主要是关于直接民主的原则,如以召开大会的方式,多数决定,立法者引导等等。但在对具体的运行上无合理的程序可以依凭,理论的运用变得困难。对程序的重视不够,以及对社会中间体的抑制,使得对集中起来的公民的信息和意见的梳理和过滤成为不可能;相反却为意见表达中的操纵、盲从和情绪化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来直接民主就有潜在的一体化的倾向,如果不辅以适当的程序加以规约,直接民主极易突破所有界限,造成民主对自由的侵害。即使在《论选票》、《论选举》这两章里,卢梭也只是就原则谈论原则,并无具体的程序依据。正因为没有可靠的科学的程序,直接民主才缺乏对自身足够的防范力和抑制力。结果可能是“零和的政治”(33)(即“零和博奕”(34))。

面对直接民主制的可行性问题,卢梭自己也对他的学说发生怀疑:“真正的民主制(即直接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卢梭的尴尬也在于此。

总之,卢梭怀着对集体的理想主义崇拜,设想了一个实行直接民主制、小国寡民的“民主共和国”。但这种民主理论在实践上几乎难以寻找到适应的土壤;并且即使就其理论本身来讲,也可以推理出不可忽视的危险性。而这些正从另一层面说明了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



三 启示

前文分别对雅典这一直接民主的实验场和卢梭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共同探讨了直接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体制安排的局部合理性和根本局限性。本人认为,直接民主制可能出现的局限性基本上可以从前文的相应论述中得到说明。但如果从一般的意义上谈论主题,仍有可挖掘和可概括的地方,如直接民主成本高,风险高等;(有关直接民主局限性,刘军宁先生作了比较通俗简易的一般性分析(35),本人不再重复。)限于篇幅,本人行文至此,不欲作一般性的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的民主国家,由于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商品经济日盛,“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无限扩展并丰富了个人幸福的手段”,(36)行使政治权利并不能带来应有的和全部的幸福,而只是极小的、一部分的幸福。古代城邦的简单直接民主制的外壳显然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因而也不适用于民主国家,鼓吹直接民主制的理论也显得不合时宜,而从根本上讲正是由于直接民主本身的极端倾向和其他局限使得这种民主形式难以被重新拾起,而只是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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