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制分析及其启示——从雅典民主到卢梭的相关理论(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由于卢梭的这一理论实际上表明了他试图将雅典式民主推广为一种民主制的普遍形式,因此该理论暴露的问题与雅典民主实践中的问题有相通之处;但单从该理论本身来看,其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悖论更能说明问题。本部分的批判性分析着眼于卢梭该理论自身的困境,参照了卢梭的其他相关理论。

1、公意说的困境。

公意说是卢梭该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因为他认为政治共同体是一个“集体生命”、道德人格;因而它必须具有一个共同意志(最高的统一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共同体。但他在对公意的解释上存在着理想主义的倾向,公意由于永远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所以公意永远正确,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然他又补充道: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尽管他也谨慎地认识到“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16)但总体上他对“人民”怀有更多的信心。

实际上要做到“公意”永远正确、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不现实的,因为它要求人民内部不存在派别,(为此须防止公民间的不平等。)而每个公民都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17)而且在表示自己的意见时能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不局限于个人的利益。这样的期望不可能真正实现。原因在于个别利益的差异性和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当公共利益尚未被普遍公民认清或者不能为公民带来即时的利益时,他们的意见就很难像神明一样超越。当人民以集会的形式立法或作出重大决定时,就要求立法者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需要和态度,在此基础上综合出“公益”和“公意”,而不受任何感情和私利的支配,无疑是不现实的。可见“公意”的形成和表达都很成问题。

人民内部的利益状况不可能绝对一致,相反,一般会存在差异性。这不仅由于个人需求上的差别,更因为个人能力的差别。而公意实现(直接民主制的核心目标)的方式只能采取多数原则,而多数原则可能带来的弊端已在前文论及,后文仍有进一步分析,在此不加展开。卢梭“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18)这是卢梭本人的自相矛盾处。

可以看出,在卢梭的公意说中,他将“公意”与“众意”(由私人利益决定的个人意志的总和)分得泾渭分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不可置疑地将“公意”推向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排斥存在差异的个人意志间存在相互妥协、磨合的可能性,而极端的认为公意只能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并且他认为要么是公意,要么就是个别意志。为捍卫公意的至上地位,卢梭不认可人民利益现实的实现方式,尽管他认识到现实中存在着个别利益、个别意志以公益、公意的面目出现的极大危险。(19) 这使得人民利益的实现受挫,遑论公意的实现。

最后,该学说自相矛盾的一点在于“他说公意只针对一般问题,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这就留下了私人做出判断的余地,但这又同他关于公意决定私人判断范围的主张相矛盾。”(20)这一点我将在下面进一步谈到。



2、自由的悖论

卢梭设想在该民主共和国中,其中的公民像在自然状态下“一样自由”,而且获得更多更大的安全保障和其他利益。但他又强调公意的至上性,而维护多数人的意见和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准确立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在这里就可能出现民主超出应有的限度而侵犯自由的悖论。萨拜因对此有深刻的分析,他说卢梭的学说“就其本身而言,单单主张任何类型的权利都必须得到社会承认并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原则予以维护;并没有说明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到底会给它的成员哪些个人权利。……实际情况是,公意过于抽象——只不过宣称权利都是社会性质的——根本无法据以推论出在社会内部把留给个人自行掌握的范围划为多大才是明智的。”(21)萨拜因在分析卢梭的学说时,说他的学说中“最糟糕的矛盾”就是“关于自由的矛盾”。因为卢梭忽视了社会的强制确实存在(22),并且对社会强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针对那段有名的“迫使”人“自由”的论述的批评。卢梭说:“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了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强迫他自由。”(23)卢梭在这里有一个立论前提,即胁迫并非胁迫,因为当个人所要求的东西不同于社会秩序给他的东西的时候,那只不过是他自己的反复无常,并不正确了解他本人的利益和愿望之所在。萨拜因进一步指出他的学说“几乎不可避免地包含这样一层意思,即当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同社会共同体具有的观念相反时,那只不过是他反复无常而应受到压制。”(24)他批评道:“强行使人自由只是使人盲目服从群众或者盲目服从最强有力的势力的一种委婉说法。”(25)

概括的讲,从自由的愿望出发,在向着自由的目标迈进中却形成了事实上的不自由、假自由甚至“多数暴政”。解释这一现象,问题不在于简单地否定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也不在于否定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才是公道的;而在于多数意志的限度问题。卢梭所犯的错误也在于此,这一点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多数的暴政”一节中有详细分析,他写道:“我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它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26)他 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危险的东西。并且“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27)通过托克维尔的观点我们可以理解卢梭直接民主理论中的又一矛盾,说到底仍然是集会的大会中多数和少数间的矛盾,卢梭对这一矛盾的处理显示出致命的弱点。

3、对社会中间体作用的主张。

直接民主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中间体(中介组织或代表)的不信任直至排斥,只赞成人民自己参与统治自己。卢梭的这一学说也反映了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他对“派别”的反对和对官员(尤其是立法、行政人员)的职能的界定上。

卢梭认为“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是与集团的数目相等。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超过了其它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分歧的总和,而只是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28)卢梭希望共同体内部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和谐、一致的政治状况,而不希望发生分歧,进而产生社会中间体之间的斗争以致侵犯大集体的利益,这体现了他一体化的政治观。这在利益分化尚不剧烈的情况下可能是可供选择的理想模式,但一旦社会利益发生横向分化(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利益群体势必会结成相应的力量,而为使各自的力量强大并行动一致,每一利益群体内部又必然会发生纵向分化,进而产生他们利益的代表组织。卢梭的意图在于避免出现个别派别成为集体利益的“代表”;同时从源头上杜绝利益的分化,从而使政治体维持在一体化的状态。而这是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相悖的。

在对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就我理解,就普通公民而言,他们的利益实现部分是通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完成的;就这一点而言,相对于普通公民,社会公共权力是一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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