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沉的航空母舰,还是第51州[上](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两国之间得到了解决,从而使中美两国人民热切期望的关系正常化得以实现。至于解决台湾回归祖国、完成国家统一的方式,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26]
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声明是完全符合中美建交公报的规定的。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声明》的主要内容是:
“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美利坚合众国类似的承认。美国从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同日,即1979年1月1日,美利坚合众国将通知台湾,结束外交关系,美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也将按照条约的规定予以终止。美国还声明,在四个月之内从台湾撤出美方余留的军事人员。
“今后,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将在没有官方政府代表机构、也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本政府将寻求调整我们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在正常化以后的新情况下得以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非政府的关系。
“美国深信,台湾人民将有一个和平与繁荣的未来。美国继续关心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并期望台湾问题将由中国人自己和平地加以解决。”[27]
中美两国之间按照中方的建交三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近30年之后,终于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虽然晚了一点,但它毕竟是新中国外交的一大成就。
随后发生的事实说明,卡特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玩弄了两手策略。
问题主要发生在上述美国政府声明的最后两段含糊其辞、但意思明确的文字上。卡特政府在声明上写了这两段文字,为它从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上后退留下了余地。
美国政府声明不是说“本政府将寻求调整我们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在正常化以后的新情况下得以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非政府的关系”吗?不是说“美国继续关心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并期望台湾问题将由中国人自己和平地加以解决”吗?
中美建交公报的墨汁未干,卡特政府就照此办理了。它向美国联邦国会提交了一个《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于1979年3月28日和29日通过了草案的最后文本,送交白宫。卡特总统于4月10日签署,使《与台湾关系法》正式成为法律。[28]《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道公开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关系准则、给中美两国关系留下无穷后患、十分恶劣的美国国内法。
它在第2条乙款《美国的政策是——》项下规定:
“(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
“(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五)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它在第3条《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执行》下规定:
“(甲)为促进本法第2条规定的政策,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乙)总统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据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做出的这类决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丙)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它在第6条规定设立“美国在台湾协会”;第10条规定允许台湾当局在美国设立一个机构,在台湾给予“美国在台湾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兹授权总统对台湾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29]
该法还含有其他违反两国建交公报和国际关系准则的条款,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卡特政府及美国国会制订这道国内法,把它承诺的中美建交三原则基本上否定了。不是说“断交”吗?交是断了,但又未断,改变的只是双方驻对方使馆的名称。美国驻台北使馆改名为“美国在台湾协会”,其负责人为大使级,由总统任命;台湾当局驻美国使馆改称“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其负责人的级别和任命与美国相同;双方改名后的驻对方机构均享有“特权和豁免”,亦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是说“废约”吗?所谓“共同防御条约”不是废除,而是到期终止,不再生效;但条约失效后,美国还是要“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要“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不是说“撤军”吗?军是撤了,但是美国还是要向台湾提供“防务服务”。
由此可见,中美建交后,美国统治集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立即通过它的国内立法,否定了它在两国建交公报中所作出的庄严国际承诺,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此后,“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30]
1980年,罗纳德·里根州长在竞选总统期间攻击在任总统卡特对中国“让步太多”,大讲“两个中国”、正式恢复与台湾当局的“官方关系”和进一步向台湾提供武器。由于当时中、美、苏“大三角”的世界格局仍然存在,里根州长又处于竞选角逐期间,我国政府对他的这类言论作了严正的驳斥,使这位州长感受到了沉重压力。在获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后,里根州长即派遣他的副总统候选人乔治·布什先生来北京,向我国政府作解释工作。1981年里根总统上台执政后,经过谈判,双方以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为主要议题达成协议,于1982年8月17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这就是1972年以来中美两国发表的第三个《联合公报》。
公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
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9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9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猴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31]
这不是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吗?
然而还有问题。
问题在于中美双方就这个《联合公报》各自分别发表的声明中。
1982年8月17日《
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声明是完全符合中美建交公报的规定的。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声明》的主要内容是:
“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美利坚合众国类似的承认。美国从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同日,即1979年1月1日,美利坚合众国将通知台湾,结束外交关系,美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也将按照条约的规定予以终止。美国还声明,在四个月之内从台湾撤出美方余留的军事人员。
“今后,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将在没有官方政府代表机构、也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本政府将寻求调整我们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在正常化以后的新情况下得以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非政府的关系。
“美国深信,台湾人民将有一个和平与繁荣的未来。美国继续关心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并期望台湾问题将由中国人自己和平地加以解决。”[27]
中美两国之间按照中方的建交三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近30年之后,终于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虽然晚了一点,但它毕竟是新中国外交的一大成就。
随后发生的事实说明,卡特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玩弄了两手策略。
问题主要发生在上述美国政府声明的最后两段含糊其辞、但意思明确的文字上。卡特政府在声明上写了这两段文字,为它从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上后退留下了余地。
美国政府声明不是说“本政府将寻求调整我们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在正常化以后的新情况下得以保持商务、文化和其他非政府的关系”吗?不是说“美国继续关心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并期望台湾问题将由中国人自己和平地加以解决”吗?
中美建交公报的墨汁未干,卡特政府就照此办理了。它向美国联邦国会提交了一个《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于1979年3月28日和29日通过了草案的最后文本,送交白宫。卡特总统于4月10日签署,使《与台湾关系法》正式成为法律。[28]《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道公开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关系准则、给中美两国关系留下无穷后患、十分恶劣的美国国内法。
它在第2条乙款《美国的政策是——》项下规定:
“(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
“(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五)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它在第3条《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执行》下规定:
“(甲)为促进本法第2条规定的政策,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乙)总统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据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做出的这类决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丙)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它在第6条规定设立“美国在台湾协会”;第10条规定允许台湾当局在美国设立一个机构,在台湾给予“美国在台湾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兹授权总统对台湾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29]
该法还含有其他违反两国建交公报和国际关系准则的条款,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卡特政府及美国国会制订这道国内法,把它承诺的中美建交三原则基本上否定了。不是说“断交”吗?交是断了,但又未断,改变的只是双方驻对方使馆的名称。美国驻台北使馆改名为“美国在台湾协会”,其负责人为大使级,由总统任命;台湾当局驻美国使馆改称“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其负责人的级别和任命与美国相同;双方改名后的驻对方机构均享有“特权和豁免”,亦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是说“废约”吗?所谓“共同防御条约”不是废除,而是到期终止,不再生效;但条约失效后,美国还是要“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要“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不是说“撤军”吗?军是撤了,但是美国还是要向台湾提供“防务服务”。
由此可见,中美建交后,美国统治集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立即通过它的国内立法,否定了它在两国建交公报中所作出的庄严国际承诺,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此后,“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30]
1980年,罗纳德·里根州长在竞选总统期间攻击在任总统卡特对中国“让步太多”,大讲“两个中国”、正式恢复与台湾当局的“官方关系”和进一步向台湾提供武器。由于当时中、美、苏“大三角”的世界格局仍然存在,里根州长又处于竞选角逐期间,我国政府对他的这类言论作了严正的驳斥,使这位州长感受到了沉重压力。在获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后,里根州长即派遣他的副总统候选人乔治·布什先生来北京,向我国政府作解释工作。1981年里根总统上台执政后,经过谈判,双方以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为主要议题达成协议,于1982年8月17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这就是1972年以来中美两国发表的第三个《联合公报》。
公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
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9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9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猴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31]
这不是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吗?
然而还有问题。
问题在于中美双方就这个《联合公报》各自分别发表的声明中。
198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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