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科生和台独分子之间——对民进党高层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尤其是法科背景的人大量加入民进党,使“选举路线”越来越成为民进党的“拿手好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主张“选举路线”的大多为法律人或具有法科背景,如康宁祥(中兴大学法商学院行政系,民进党早期领袖,曾任“国防部副部长”)、许信良(政治大学政治系,曾任民进党“主席”)、张俊宏(台湾大学政治学系)等;第二,在历次选举中,负责选务的大多为法律人或具有法科背景,例如李鸿禧在每次重要的选举中,都担任民进党的选务顾问。显然,法科生对选举的驾轻就熟,使得民进党更加倾向于“选举路线”,而这种制度化的方式也对法律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和认同感。
(四)“法理台独”的“台独”与“法理”
“台独”是民进党的重要标志,但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有时作为意识形态,有时作为政治斗争手段,有时则是宣传的口号;而“台独”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渐进式台独”、“实质性台独”、“法理台独”等。其中,民进党着力推行的“法理台独”也体现了民进党的“法律人特色”:
1988年民进党通过的“四一七主权独立决议文”提出了“台湾主权归属未定论”,成为“法理台独”的理论依据。该决议提出了作为“台独法理基础”的“台湾主权归属未定论”,即根据《旧金山合约》与《中(中华民国)日合约》中日本仅声明放弃对台湾主权、未规定由谁来承接主权的“条约事实”,从国际法角度为“台独”造势——当然,这一“法理依据”早已被指为不能成立,[57]但以此为出发点,形成了民进党一整套“法理台独”的理念与操作手段。
除了“法理依据”外,“法理台独”主要通过“制宪”、“公投”以及“政府”机构变动等法律程序进行。这种通过法律将“台独”正当化的方式,更易博得同情;同时也由于法律本身重技术、重过程的特性,使得“法理台独”更具渐进性和实质性,从而被认为是“最不能容忍的”[58]。
显然,“法理台独”从理念到实施都离不开从政法律人的推动:一方面,诸多具体措施,如“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如“公投法”等)的修改和制订、“政府”机构的调整、“选举”和“公投”的组织等,均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如此大量而又重要的工作不可能临时聘请律师,而是需要依靠党内专业力量解决;另一方面,将“台独”及相关的政治理念转化为纯粹法律上的技术问题,通过“合法性”来牟取“正当性”,也需要法律人的专业能力。事实上,民进党中极力鼓吹“法理台独”的代表性人物,确以法科生或法律相关专业的为多,如吕秀莲(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比较法硕士)、蔡英文(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法学博士)等。
无疑,“法理台独”是一种实质性的、更具迷惑性的并且危害更大的“台独”方式,但是其中的“法理”并不必然与“台独”相联系:这里的“法理”即法律的理念和方法,法律人可以通过这种理念和方法,将属于价值判断的政治诉求转化为形式的、中立的、技术性的具体问题。这种专业技术既能为“台独”张目,也能用来反对“台独”——这也就是所谓的“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例如对民进党所谓“320公投”,前“司法院院长”施启扬等就联名发表了题为《不领公投票,就是公民对违法违宪公投说“不”的投票》的倡议书,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所谓“320公投”的违宪与违法,参与联署者包括六位前“司法院大法官”,以及法学教授、大学校长、研究人员等;而邱文聪在《响应施启扬等》中对“320公投”进行维护,同样也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这种论争不同于价值争吵或道德指责,而是限于法律的专业范围。
五、结语
中央政府对台的基本政策在具体方式上以经济优惠和文化感召为主,期望以经济和文化的力量推动“三通”,促进两岸的和平统一。在大陆经济日益成长的背景下,这种政策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正是在两岸经贸关系、文化交流日趋紧密的八十、九十年代,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台独”势力突破种种界限,在力量上获得质的突破,使台湾问题面临新的形势。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台湾这种新的形势是和台湾社会整体政治形势变化有关的:随着台湾的社会发展,法律职业在台湾政坛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但是台湾的特殊性在于,“台独”势力利用法律职业的力量充实、壮大自己。法律职业与“台独”之间的关联是在台湾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正视这一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台湾目前的形势、更加有力地回击“台独”势力;另一方面,我国把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的目标,也要求我们的对台工作提升法理规则下的“攻防能力”。本文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为此尽一份绵薄之力。
[1] 关于台湾政党和社会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皆截至2005年4月。
[2] 本文关于民进党的原始资料来源: 。
[3] 原始资料来源: 。
[4] 资料来源: 。
[5] 作者承认,本文的某些观点尚需实证资料的进一步支撑,故本文第二、第三部分皆用“基本逻辑”为题,特此注。
[6] Talcott Parsons, A Sociologist's Look a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ssays in Sociological Theory”, New York Free Press, 1954.也可参见李学尧、余军:《帕森斯如何以社会学家的眼光看法律职业》,未刊稿。
[7] 参见David A. Bell. Lawyers and Citizens: The Making of a Political Elite in Old Regime Fran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迪亚斯等:《第三世界的律师》,陈乐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Halliday, Terence, and Lucien Karpik, eds, Lawyers and the Rise of Western Political Liberalism: Legal Profess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Modern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Kenneth Ledford., From General Estate to Special Interest: German Lawyers, 1878-193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8]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4-302页。
[9] 【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10] 如果将政治技术泛化,在法治的社会里,除了言辞和程序技术外,还有一门很重要的技术,即法解释和推理技术。这三门技术一般而言是法学院教学的最主要的内容。从某种意义讲,通过这三种技术,法律人不仅在议会和其他政务官选举中容易脱颖而出,而且,还在公务员和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的征聘中占据很大优势,由而给外界以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都掌握在法律人手中的印象。
[11]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2]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社会的基础》,张绍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1页。
[13] 据报道,因“国安机制”而无法到场投票的军警人员超过二十万人,而“竞选”双方的差距仅不到三万票。此外,对于民进党当局启动“国安机制”的行为本身,也不无法律上的疑问。因此,调查“国安机制”的启动也成为国亲联盟在“选举无效案”中提出的诉求之一。参见王耀华:《台湾大选的诉讼战》,《凤凰周刊》第146期。
[14]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5]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16
(四)“法理台独”的“台独”与“法理”
“台独”是民进党的重要标志,但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有时作为意识形态,有时作为政治斗争手段,有时则是宣传的口号;而“台独”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渐进式台独”、“实质性台独”、“法理台独”等。其中,民进党着力推行的“法理台独”也体现了民进党的“法律人特色”:
1988年民进党通过的“四一七主权独立决议文”提出了“台湾主权归属未定论”,成为“法理台独”的理论依据。该决议提出了作为“台独法理基础”的“台湾主权归属未定论”,即根据《旧金山合约》与《中(中华民国)日合约》中日本仅声明放弃对台湾主权、未规定由谁来承接主权的“条约事实”,从国际法角度为“台独”造势——当然,这一“法理依据”早已被指为不能成立,[57]但以此为出发点,形成了民进党一整套“法理台独”的理念与操作手段。
除了“法理依据”外,“法理台独”主要通过“制宪”、“公投”以及“政府”机构变动等法律程序进行。这种通过法律将“台独”正当化的方式,更易博得同情;同时也由于法律本身重技术、重过程的特性,使得“法理台独”更具渐进性和实质性,从而被认为是“最不能容忍的”[58]。
显然,“法理台独”从理念到实施都离不开从政法律人的推动:一方面,诸多具体措施,如“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如“公投法”等)的修改和制订、“政府”机构的调整、“选举”和“公投”的组织等,均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如此大量而又重要的工作不可能临时聘请律师,而是需要依靠党内专业力量解决;另一方面,将“台独”及相关的政治理念转化为纯粹法律上的技术问题,通过“合法性”来牟取“正当性”,也需要法律人的专业能力。事实上,民进党中极力鼓吹“法理台独”的代表性人物,确以法科生或法律相关专业的为多,如吕秀莲(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比较法硕士)、蔡英文(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法学博士)等。
无疑,“法理台独”是一种实质性的、更具迷惑性的并且危害更大的“台独”方式,但是其中的“法理”并不必然与“台独”相联系:这里的“法理”即法律的理念和方法,法律人可以通过这种理念和方法,将属于价值判断的政治诉求转化为形式的、中立的、技术性的具体问题。这种专业技术既能为“台独”张目,也能用来反对“台独”——这也就是所谓的“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例如对民进党所谓“320公投”,前“司法院院长”施启扬等就联名发表了题为《不领公投票,就是公民对违法违宪公投说“不”的投票》的倡议书,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所谓“320公投”的违宪与违法,参与联署者包括六位前“司法院大法官”,以及法学教授、大学校长、研究人员等;而邱文聪在《响应施启扬等》中对“320公投”进行维护,同样也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这种论争不同于价值争吵或道德指责,而是限于法律的专业范围。
五、结语
中央政府对台的基本政策在具体方式上以经济优惠和文化感召为主,期望以经济和文化的力量推动“三通”,促进两岸的和平统一。在大陆经济日益成长的背景下,这种政策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正是在两岸经贸关系、文化交流日趋紧密的八十、九十年代,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台独”势力突破种种界限,在力量上获得质的突破,使台湾问题面临新的形势。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台湾这种新的形势是和台湾社会整体政治形势变化有关的:随着台湾的社会发展,法律职业在台湾政坛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但是台湾的特殊性在于,“台独”势力利用法律职业的力量充实、壮大自己。法律职业与“台独”之间的关联是在台湾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正视这一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台湾目前的形势、更加有力地回击“台独”势力;另一方面,我国把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的目标,也要求我们的对台工作提升法理规则下的“攻防能力”。本文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为此尽一份绵薄之力。
[1] 关于台湾政党和社会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皆截至2005年4月。
[2] 本文关于民进党的原始资料来源: 。
[3] 原始资料来源: 。
[4] 资料来源: 。
[5] 作者承认,本文的某些观点尚需实证资料的进一步支撑,故本文第二、第三部分皆用“基本逻辑”为题,特此注。
[6] Talcott Parsons, A Sociologist's Look a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ssays in Sociological Theory”, New York Free Press, 1954.也可参见李学尧、余军:《帕森斯如何以社会学家的眼光看法律职业》,未刊稿。
[7] 参见David A. Bell. Lawyers and Citizens: The Making of a Political Elite in Old Regime Fran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迪亚斯等:《第三世界的律师》,陈乐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Halliday, Terence, and Lucien Karpik, eds, Lawyers and the Rise of Western Political Liberalism: Legal Profess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Modern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Kenneth Ledford., From General Estate to Special Interest: German Lawyers, 1878-193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8]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4-302页。
[9] 【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10] 如果将政治技术泛化,在法治的社会里,除了言辞和程序技术外,还有一门很重要的技术,即法解释和推理技术。这三门技术一般而言是法学院教学的最主要的内容。从某种意义讲,通过这三种技术,法律人不仅在议会和其他政务官选举中容易脱颖而出,而且,还在公务员和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的征聘中占据很大优势,由而给外界以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都掌握在法律人手中的印象。
[11]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2]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社会的基础》,张绍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1页。
[13] 据报道,因“国安机制”而无法到场投票的军警人员超过二十万人,而“竞选”双方的差距仅不到三万票。此外,对于民进党当局启动“国安机制”的行为本身,也不无法律上的疑问。因此,调查“国安机制”的启动也成为国亲联盟在“选举无效案”中提出的诉求之一。参见王耀华:《台湾大选的诉讼战》,《凤凰周刊》第146期。
[14]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5]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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