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科生和台独分子之间——对民进党高层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民党当局的一党专制与独裁异常不满,于是他们积极进行反独裁的斗争。与此同时,国民党因为一系列外交失败而遭遇合法性的严重危机。诸般这些反而为台独运动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机会。针对中产阶级的特点,“台独”分子纷纷转变策略,采取了非暴力不合作的“台独”活动方式。岛内“台独运动”开始进入了“制度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台独”运动又可分为住民自决、“公投台独”阶段与以民进党为主导的政党“台独”阶段。台湾的法律人主要是在第二、三阶段成为台独势力的主流的。参见鞠海涛:《民进党意识形态及其理论基础》,《台湾研究集刊》2002年第4期。

[56] 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等。但这种外部因素显然不是决定性的,在“解严”之前,民进党即取得了丰富的选举成果。

[57] 例如《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二战结束后台湾在法律上回归中国的客观事实等,都有力地驳斥了“台湾主权未定论”。参见鞠海涛:《民进党意识形态及其理论基础》。

[58] 吴蔚:《台湾问题专家:“法理台独”最不能容忍》,《环球时报》20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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