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力犯台时美国干预之可能性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二、中共「民族意识」VS?台湾「本土意识」

  在中共对台政策中,不管是坚持「一个中国」,还是强调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从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以来,到1995年1月的「江八点」,及其它的中共对台重要声明文件,都显示浓重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情感,及中国文化的认同。中共这种民族意识是为其统一政策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工具与手段,这是我们身处台湾所不能忽视的。

  中共今日已经不再强调阶级,而是强调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并且将此二者混合使用,来达到统一战线的目的,因此,我们对于中共所倡导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必须有一定的认知。此两者作为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可能导致战争的一项潜在因素是不能忽视的。因为这是自甲午战争以来的历史因素,是中国人内心的痛,所以这份特殊的民族主义情感,一经由中共煽动则会造成两岸的敌对。[27]

  然而就台湾的「本土意识」而言,常被中共认为是台独的意识,虽然实际上这与台湾独立的主张,有相当程度上的差异。但是这种与中国脐带情感疏离,亦是中共所不愿见到的,大陆学者以「隐性台独」或「暗独」等用词来描述。[28]然而就台湾民众对统一、独立或维持现状的看法,以民国92年5月行政院陆委会所作的民意调查可知:赞成「维持现状以后再决定」的占35.8﹪,「永远维持现状」的占16.8﹪,「维持现状以后独立」的占15.9﹪,「维持现状以后统一」占13.7﹪,「尽快宣布独立」占5.7﹪,「尽快统一」占0.9﹪。(如图二)由以上的统计数字可知,赞成「维持现状以后再决定」35.8﹪的百分比是高于其它意见的。

  足见台湾民众的确是比较倾向于维持现状的两岸关系。

  图二:

中共武力犯台时美国干预之可能性分析


  三、两岸对「美国干预」的认知不同

  最后一个隐性因素就是双方对美国干预的认知不同,例如:1996年3月,中共在台湾海峡一连串的军事演习一旦重演。台湾方面会认为,由于美国视台湾地区利益的重要性,等同于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利益。且必将依循台湾关系法,支持台北对中共施压。另一方面,北京则会认为美国在后冷战时期,会以非常谨慎的态度介入国际冲突事件,当然也就无意插手台湾问题,避免破坏与中共的友好关系,因此肯定美国不会插手。若真的形成这样的解读差距,当然就无法保证,台海双方不会发生军事冲突。[29]

  基此,在未来的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只要美国中介的角色依然积极扮演着,则台湾与北京双方的决策当局,将无法避免在双方紧张的对峙中,将美国因素纳入双方的行动准据。是以,如果双方的评估有所重迭或交集,则美国的因素将会有缓和的作用。

  伍、美国对两岸军事冲突之干预(1995-1996台海飞弹危机)

  一、美国海外军事干预的准则

  1.温伯格准则(Weinberger‘s Doctrine)

  1984年11月28日,温伯格在国家新闻记者俱乐部,发表一篇名为「军事力量的使用」(The Use of Military Power )演说时,主张在以下六个情境下美国可以进行军事干预:[30]

  (1)除非美国或与美国联盟的国家之重大的(vital )国家利益受威胁时,否则美国不应该承诺将军队派遣至海外作战;

  (2)如果决定要出兵,就要全心全力投入必要的兵力与资源来达成目标,以及要明确战胜的企图心;

  (3)若决定海外出兵,政治与军事目标要明确界定;

  (4)如有必要,需不断地对军力(规模、组成和配置)和目标之间的承诺进行评估与调整;

  (5)军事行动受到美国民众与国会合理的支持与保证;

  (6)诉诸武力是最后手段。

  2.包威尔准则(Colin Powell Doctrine )

  1988-1991年出任布什政府时期,之参谋首长联席会议主席,现职小布什政府国务卿,并在波斯湾战争出尽丰采的包威尔将军(Colin Powell)也提出海外出兵的准则:[31]

  (1)在其它非暴力性政策手段皆失败之后,才可诉诸武力;

  (2)出兵行动的政治目标是具有重要性、清楚的界定以及是可以理解的;

  (3)判定军事目标可以获得之际才使用武力;

  (4)当确定要使用武力时,就必须以大规模压倒性的优势来执行之;

  (5)成本与危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军事行动的后果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3.布什准则(George Bush Doctrine)

  美国前总统布什(George Bush )在其任期将届满之际(1993年11月5日)对西点军校发表演讲时,也对合宜的使用武力表达个人看法,并提出「决定使用武力」的四个原则:[32]

  (1)不能将利益的相对重要性作为出兵考量的指标。军事力量的使用,可能并不是捍卫某些重大利益的最佳途径。换言之,只要证明使用武力来保卫重要的利益也是最佳途径(其中就含有其它非军事手段无法解决时,人道任务时,的出兵考量)[33].

  (2)要使出兵有意义,需要考量危机发生处,何处与何时武力能够有效的发挥、没有其它有效的手段、有限的出兵范围与时间、以及潜在的利益与成本和人员伤亡的考量。

  (3)即使与同盟国或友邦共同军事行动是比较好,但是对于国际支持美国军事行动的渴望,并不构成美国出兵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有必要美国单独的出兵行动亦可。

  (4)军事行动必须具备明确可达成的任务、一个完成任务实际可行的计划、以及一旦任务完成之后的撤军标准。

  4.柯林顿准则(Clinton Doctrine)

  1994年5月6日,柯林顿总统签署25号总统决策指令文件(PPD-25)又称为「柯林顿政府改善多边和平行动政策」(Clinton Administration‘s Policy on Reforming MultilateralPeace Operations),规划其政府和平运作的途径。从PPD-25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柯林顿总统海外出兵准则七项:[34]

  (1)武力的使用要能够提升美国的利益;

  (2)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一个决定性的计划,其中包括实际的终点(realistic endpoint)、可接受的指挥与管制的安排;

  (3)手段要有可行性;

  (4)危险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5)存在国内和国会的支持或该支持能够被汇集;

  (6)要有足够的兵力来达成明确界定的目标;

  (7)如有必要,则达成目标的军力规模、组成以及配置要作再次的评估与调整。

  5.裴利准则(William J.Perry Doctrine )

  在1995年的美国国防报告书中,裴利更明确地道出美国海外出兵的标准,就是在评估风险、利益以及代价后,在决定出兵之前,应该考虑下列特定因素:[35]

  (1)现有的条约承诺;

  (2)相同看法国家的意愿与能力,特别是受到冲突所影响的国家;

  (3)在没有同盟伙伴参与下,美国片面行动是否恰当;

  (4)明确的军事目标支持政治目标;

  (5)判断作战期间与作战代价,即在适当时间内,是否能以可接受的资源损耗达成任务,并以可接受的方式结束战斗;

  (6)承诺投入充足的部队,达成既定目标的意愿;

  (7)美国国会与人民支持介入程度;

  (8)在多国部队作战时,美军指挥与管制提议的接受度。同时所承诺投入的部队规模、组成及部署的关系,以及美国的目标,都必须重新评估,必要时应予与调整。[36]

  6.雷克准则(Anthony Lake Doctrine )

  1996年3月6日,美国国家安全顾问雷克(Anthony Lake)在乔治华盛顿大学发表一篇名为「界定任务目标,设定终战期限:符合后冷战时期的新安全挑战」(Defining Mission,Setting Deadlines :Meeting New Security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 )演讲中,也提出「何时」进行军事干预的七项情境:[37]

  (1)防御对美国人民及其盟友直接进行攻击的行为;

  (2)对抗侵略行为者(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

  (3)捍卫重要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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