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義之經濟基礎──以清末民初之西北為例(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一、 清末的新疆與蒙古                 2 
 
1.        從海防、塞防的爭論到新疆建省           2  
2.        清末以前蒙古的發展情況              4    
3.        晚清“新政”下的新疆與蒙古            5
 
二、辛亥革命時期的新疆與蒙古              11 
 
1.        民初新疆地區的情形                 11     
2.        民初外蒙古的獨立運動                              12
3.        中俄蒙在外蒙問題上的初步交涉                      14
 
三、民族危機下之鐵路建設與西北之經濟和國防             18
 
1.        孫中山的鐵路建設計劃與開發西北                    18
2.        鐵路建設與改善民生的關係                          23
3.        鐵路建設對鞏固國防的貢獻                          24
 
四、結語:民族主義的經濟基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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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末的新疆與蒙古
 
  1.  從海防、塞防的爭論到新疆建省
  本文以西北地區為例,探討孫中山先生所揭示的民族主義的實行,必須有相當之經濟基礎,以為後盾,方能有效制止外國勢力的滲入及分裂中國國土的嘗試。所謂西北地區,歷來定義各有不同,本文專指內外蒙古、新疆兩大區域。以辛亥革命爆發前後一段時間而言,孫中山先生時常提及西北地區的範圍,都是指蒙古、新疆的大西北。這些地區由於地理位置和清廷的統治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極為緩慢,引致列強的覬覦。
  早在十九世紀六、七十年代,新疆地區出現阿古柏政權,引致清廷出現海防與塞防的爭論。當時李鴻章認為新疆是極為偏遠的地區,每年中央政府需要從各省調撥數百萬兩到新疆,不很值得。現在疆省鬧分裂,政府在列強環伺的形勢下,最好集中能力鞏固海防,對於偏遠的新疆認為是棄不足惜,甚至可省卻大量軍費。
  然而,陜甘總督的左宗棠非常反對這種短視的態度。他認為新疆作為中國西北門戶,戰略位為重要,新疆一失,西藏與蒙古將大受壓力,英、俄兩國絕不因此而停止其擴張政策。同時,阿古柏政權實力有限,雖有英、俄在幕後支持,但兩者利益並不一致。因此,對阿古柏用兵並不一定引致英、俄的直接干涉。此外,新疆是前朝花上很大的氣力才控制下來,不能輕言放棄。[WEILEN1] [1]
  最後,清廷深感新疆作為國家西北屏障的戰略地位,認識到加強西北塞防以抵禦沙俄進一步入侵的緊迫性,決意用兵西征,避免了新疆的長期淪陷。[2]光緒三年(1877年),左宗棠奉命經理新疆軍務,始將天山南北的亂事次第平定,伊犁亦於光緒七年(1881年)經由曾紀澤與俄人交涉而收回。[3]到了光緒十年(1884年),清廷感經外侮日亟,便接受左宗棠的建議,建置新疆行省,改烏魯木齊為迪化,定為省會,駐巡撫。[4]
  新疆建省對西北邊防的鞏固產生鉅大的作用。政治方面,以行省取代軍府制度,加強對該地區的直接管治,對於防止外來侵略勢力的覬覦、滲透和分裂活動,對於保障新疆的安定統一,進而重建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都有積極的作用。[5]此外,清廷亦廢除一直沿用的伯克制度。原來,清朝在乾隆年間平定新疆後,除設立“將軍統理天山南北,辦事大臣、參贊大臣等分理地方”外,並“因其舊俗,設立伯克等官。”[6]
  伯克制度是新疆舊有的制度。伯克意即“首領”,原指軍事長官,後來漸不區分,統謂地方長官為伯克。這是清朝“因俗而治”,減低地區反抗的手段。乾隆年間,定邊將軍兆惠曾細列了喀什噶爾地區的十五種伯克名稱:“回部頭目曰阿奇木,總理一城;曰伊沙罕,協辦阿奇木事;曰商伯克,管理租賦;曰哈子,管理刑名;曰密喇布,管理水利;曰納克布,管理匠役;曰帕察沙布,查拿盜賊;曰茂特色布,承辦經教;曰木特翰里;管理田宅;曰都官,管理館驛;曰巴齊格爾,管理稅課;曰阿爾巴布,派差催科;曰木琿,協辦都官事;曰巴克邁塔爾,專管園林;曰明伯克,其職如千總。”[7]結果,清朝先後任命了南疆三十一個城鎮地區的大小二百六十餘名各級伯克。清廷雖然保留伯克制度,但為加強管理與控制,便廢除了伯克世襲,改為由朝廷任免升調。
  其次,在新疆北部遊牧為生的衛拉特蒙古及哈薩克等部族實行札薩克制度。札薩克是遊牧民族原來的政治組織,清廷承認其世襲的權利,但仍需由中央正式任命,並服從理藩院的各項政令,共分四盟十二旗(盟旗制度詳見下文)。此外,在哈密及吐魯番地區的領袖因率先服從清廷,分別封為哈密回王和吐魯番回王,享有較多的政治權利。[8]
  1884年,新疆地區由軍府制度變為行省,中央便加強了對此地區的直接控制,從而大大削弱了傳統力量的影響。其中,以廢除伯克制度對新疆的進一步發展最為重要。雖然清廷需然規定伯克不准世襲及回避本城(五品以上)或本城(五、六、七品)[9]但是因駐紮大臣並不直接管理民政,地方“一切事務悉委之阿奇木伯克”辦理,王公伯克在地方上擁有極大的統治權力。左宗棠在評論伯克制度時指出此制對清廷治理造成障礙。最後,清廷“以伯克之橫暴毒民也,因裁改鄉約之名,以奪其權而殺其勢。”[10]雖然有評論指出此項改變並未能完全避免老百姓“受其毒”,但“約鄉”只是他方的低級役員,其權力遠較從前為低。所以,根深柢固的伯克制度的廢除,對晚清新疆政治的發展,仍應給予較高的評價。




[1] 新疆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著《新疆簡史》﹝1─3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第二冊,頁180─183。
[2] 華立《清代新疆農業開發史》﹝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頁203。
[3] 徐中約〈中俄伊犁條約談判〉,《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十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院,1988。
[4] 周昆田《中國邊疆民族簡史》﹝臺灣書店,1961﹞頁128。
[5] 華立,前引書,頁204。           
[6]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臺灣新興書局,1959﹞冊五,卷138,頁8983─4。
[7] 《清高宗實錄》,卷593;轉引自華立,前引書,頁33─34。
[8] 關於伯克制及札薩克制度,主要參考華立,前引書,頁30─36。
[9] 劉錦藻,前引書,頁8983。
[10] 同上書,頁8984。





2.          清末以前蒙古的發展情況
 
   明末,蒙古族分為四大部:漠南蒙古(即內蒙古)、漠北蒙古(又稱喀爾喀蒙古,即外蒙古)、漠西蒙古(又稱厄魯特蒙古,分布於天山北路)、青海蒙古。其中,漠北蒙古分為三部,分別為土謝圖、車臣和札薩克圖。明末,內蒙古首先歸順清廷;清初,外蒙古震於清之兵威,遂遣使向清室朝貢。康熙十二年(1673年),漠西蒙古準噶爾汗噶爾丹統一天山南北路與青海,勢力大盛。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噶爾丹突擊漠北蒙古,喀爾喀三部南奔,清廷大震。康熙帝遂先後兩次親征(1696年、1697年),噶爾丹最後力窮自殺,喀爾喀三部均由漠南移回舊地。[1]
  清廷在蒙古族地區推行盟旗制度,最先以降服的內蒙古建立呼倫貝爾部的八旗,東四盟(哲里木、卓索圖、昭烏達、錫林郭勒)、西二盟(烏蘭察布、伊克昭)的四十九旗,察哈爾的八旗等。至於外蒙古因地域遼遠,初期只維持著進貢關係,對內部制度並未遽予改變。至噶爾丹被擊敗以後,康熙在多倫召見內外蒙古的領袖,隨即分外蒙古三部為三十旗,把盟旗制度推行到外蒙。到了光緒年間,內外蒙古分別發展至四十九旗和八十六旗。[2]至於盟旗的組織,據《(光緒)清會典》載:
  “凡各旗之兵,歲閱以盟長,征戍奉調則畢會,鄰都有警亦如之。
   申其軍令,錄其軍功。凡調兵,出其二,留其一。”[3] 
這種制度,鞏固清廷的統治地位。周昆田認為清朝這種制度“在安定邊疆這一意義上說,實收到了相當的功效,從乾隆平定準噶爾以後的一百五十餘年,盟旗方面並沒有發生什麼了不起的大動亂,可以見之。”[4]然而,盟旗制度實際對蒙古族的發展,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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