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義之經濟基礎──以清末民初之西北為例(上)(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為不利。札奇斯欽曾經指出:
   “(清室)注意到蒙古族的興盛,是由於不受土地的束縛,活動
    力極大的緣故。……所以他們認為要控制蒙古,必須強調它的
    內部的分裂;換言之,就是加強他們封建的弊害。清廷以『眾
    建諸侯以少其力』的策略,又把各部按照它的貴族們之血統,
    再加以重新分化;這就是旗的建立。……使這些小的獨立單位
    ,不再受固有部的首長的駕御,而隸屬於滿清的中央;這樣來
    防止蒙古人的團結統一,以便加以嚴密的控制。……旗有一定
    的土地範圍,用它來限制蒙古人民的活動,使他們不能有什麼
    大的作為。用法律來規定旗以內的人民,永為其封主的臣民,
    不得改隸他旗,更不能在他旗擔任公職。旗界等於國界,任何
    人甚至王公,也不得越境遊牧或狩獵,來防止蒙古民族的團結
    ,而增加其地方的分裂性。……使蒙古人在極小的範圍內,行
    使他們蒙人治蒙的權利。”[5]
如以日後外蒙地區的脫離中國的情況而論,札奇斯欽的論點或符合蒙古民族的整體利益。面對俄國與日本的步步進迫,可以肯定蒙古的政治制度難以適應當時的需求。它亦沒有像新疆一樣成為一個較舊制度為進步的建省機會。這方面的差異,引致晚清蒙古與新疆在面對“新政”和“革命”兩者時,反應截然不同。




[1] 以上參考傅啟學《六十年來的外蒙古》﹝商務印書館,1975﹞頁16─17。
[2] 盟旗的數量不斷增加,代表每旗的管轄範圍不斷縮小,反映清廷採取“眾建諸侯以少其力”的分割政策。
[3] 《清會典》(中華書局複印清光緒二十五年石印本,1991)卷64,〈理藩院〉,頁601─602。
[4] 見周昆田,前引書,頁61。關於蒙古各盟旗的詳細分佈狀況,可參閱同書頁72─93。
[5] 札奇斯欽《蒙古之今昔》第二冊,頁188─195;原書未見,轉引至傅啟學,前引書,頁18─19。
2.          晚清“新政”下的新疆與蒙古
 
   當新疆在左宗棠的努力下復歸清廷統治後,隨即推行一系列的經濟恢復措施,其中以協助當地農戶復歸本業、改造兵屯、裁勇歸農及鼓勵關內居民移植新疆,對迭經大亂的新疆社會經濟秩序的恢復,自然產生良好的效果。為了進一步改善地區的墾殖情況,陶模建議打破以往的限制,建議招募和遷徙缺少土地的維吾爾族人戶到北疆及其他人口稀少、遺荒待墾的地區落戶。這對改善維吾爾族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確有非常明顯的效益。他更指出若能募到人口繁盛、壯丁較多的農戶,可酌量加撥地段,“一戶更得兩戶之用”。同時,較之鼓勵內地農戶移居新疆,更是“就地可以取材,公款無須多費”,對充實邊疆產生良好的效果。此外,也能增強邊區居民的向心力。[1]
  隨著上述工作的展開,新疆人口節節上升,到了宣統元年(1909年),新疆共有428639戶、2027633口,較光緒初年左宗棠收復南疆時所見戶口凋敝、田地荒蕪的殘破情形,實不可同日而語。就是較光緒十三年(1887年)的266,959戶、1,238,583口的數字,淨增長也超過50%。[2]為了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新疆亦隨即進入興修水利的高峰期。僅以《新疆圖志.溝渠志》的記載計算。光緒年間較具規模的水利建設工作已達六十九項,[3]而最常見的是由官方以貸給、捐給或撥帑等形式籌備資金,再招募平民興修。由此可見,清政府在加強新疆的農業建設上曾作出很大的努力,令新疆從“兵燹之餘”重新恢復過來,並得到適度發展。
  1901年1月,慈禧太后頒詔“變法”,實行“新政”,並設立“督辦政務處”為辦理“新政”的專門機構。“新政”的主要內容是練兵籌餉、興學校、廢科舉、設立商部、鼓勵民族工業等等。由於“新政”是八國聯軍之役後提出的,代表著清廷挽救滅亡的最後努力。當時西北地區,對清廷急速推行的新政的反應並不一致。其時,新疆在建省後曾經經歷一段興旺的局面,對實行“新政”有較積極的回應。加上伯克制度已經取消,新省的保守力量較為微弱,故與依舊實行盟旗制度的內外蒙古相比,是有較多的活動空間。在新疆的主要官員中,以伊犁將軍長庚最為賣力。長庚是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再次出任伊犁將軍,“主持伊犁新政,開工廠、辦武備學堂、練新軍,多有所創”。[4]他在宣統元年五月調任陜甘總督前,在新疆推行一系列的“新政”。他在上奏光緒的奏折中,主張“新疆應辦事宜:一、練兵;二、蕃牧;三、商務;四、工藝;五、興學。”在獲得朝廷批准後,他在伊犁地區創辦新軍,設立學校,籌辦工廠,安設電燈電話。在他的推動下,新疆巡撫在全省辦起“新政”來。[5]
  新疆在清末舉辦的各項新政中,以編練軍隊和推行“警政”最重要。長庚從湖北調來一營新軍作為骨幹,加上新招募的士兵,編成了新軍混成協。1906年,新疆巡撫聯魁也“改練新軍”,組成“新疆陸軍”。此外,新疆也出現了武備速成學堂、法政學堂和巡警學堂,以配合“新政”的需要。[6]
  除軍事外,新疆也設立新式學堂和選派留學生。據統計,自1907年至1910年間,全省學生由一千名增至四千餘名,效果相當不俗,為新疆培養不少人才。此外,在發展實業,廣開資源方面,新疆出現了新型的製革工廠,還建立了一個農林實驗場和蠶桑局等農林推廣工作。若加上光緒末年《新疆圖志》所記載的統計,天山南北的大小綠州中,縱橫交錯地分佈著總長達73860里。總溉田能力達11,221,901畝的水利工程,[7]足以反映出清末的新疆地區,在“新政”的名義下,有著較好的經濟條件。而人口的不斷增加,也說明清末時期的新疆的相對穩定狀態。因此,辛亥革命爆發後,新疆雖曾一度出現動蕩的局面,最後仍免受俄國的滲透及擴張的破壞,能夠維持相對穩定的局面。
  與新疆的情況相比,蒙古地區在清末時期的狀況,便很難令人滿意。在傳統的盟旗制度下,蒙古的發展非常有限。到了清末,由於外患日亟,特別是俄國在西北地區的嚴重威脅,部分地方大吏不斷上疏提出許多籌邊改制。移民實邊的建議。光緒六年(1880年),張之洞指出“蒙古強則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則彼之魚肉也,”要求加強北邊防務。[8]此外,東三省亦同時受日、俄兩國的迫逼,對繼續維持不合時宜的邊疆政策,造成非常強大的壓力。最後,庚子賠款所形成的財政壓力,終使清廷對滿、蒙採取“移民實邊”的政策。可是,彭雨新指出:“清末東三省和內蒙的大放墾,由於放墾時勒收重額押金,使大片荒地落入豪家之手。清政府任聽一群投機者包攬荒地的承領,實際上是剝奪貧民的領墾權。”[9]他更進一步對晚清放墾的情況,加以描述:
   “特別是東三省、內蒙古和台灣在晚清以前一直處於半封禁狀態
    ,到最後迫於形勢實行大放墾,(引致)短期內流入的人口有
    如潮水之不可遏阻。這不僅是地區開發的必要,同時也是國家
    實邊政策之不可緩。”[10]
不幸的是,大量而急迫的蒙古牧地的放墾,對原來牧民的生活及經濟活動造成極大的衝擊。加上負責墾務的官員急於在財政上增加收入,遂引致蒙民的強烈不滿。蒙古王公雖在放墾中獲分撥約35%的押荒款項,[11]但在大量土地被放墾後,牧地面積大為減少,嚴重影響牧民的生計。同時,由於農耕人口在“如潮水之不可遏”,蒙古實行的盟旗制度亦將受到重大的威脅,因而直接影響到蒙古王公和宗教領袖(喇嘛)的傳統政治權力。據徐世昌的奏報:
   “咸豐、同治以後,迄於光緒初年,續放各處荒地,則又按晌
    (一晌十畝─引者按)征納大小租賦,銀錢兩收,賦制混淆,
    無從究詰。嗣值庚子亂後,帑項奇絀,於此而欲疏浚財源,自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