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基层民主选举中的“黑金政治”(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定的成效,据统计,从2000年6月到2003年11月,检察当局搜查有关「黑金」的案件27318件,提起诉讼的有4060件,可见力度之大52。但是,有评论者就指出,「其中肃贪部分表像上看起来轰轰烈烈,陈水扁表示不惜动摇国本亦要侦办到底,但尹清枫命案牵扯出之拉法叶等军购弊案,至今似乎仍无『高层』涉案。……而民进党籍(或曾为民进党籍)之县市长陆续遭到侦办或羁押,虽有人批评为民进党执政比旧政府时代吃相难看,但司法单位不惧权势总是值得鼓励,唯若是选择性办案、为绩效办案,忽略程式正义、搜证有瑕疵,甚至藉此作为打击异己的手段,那终将被人民所识破、所不耻。查贿部份以农渔会选举言,宣导、查处方面看似努力,但成绩似已被民进党党内初选之黑金乱象所掩盖。扫除黑金部分虽依检肃流氓条例传唤或强制若干流氓到案,但『大尾』流氓似乎一个也没有……均令人怀疑扫黑之成效与决心何在」。53也就是说,民进党的反「黑金」,很大程度上也是在为该党的选举利益服务,往往成了「为选举而查贿」54。另外,国民党时期的「黑金政治」与李登辉集团有着牵丝万缕的联系,而陈水扁政权与李登辉的特殊关系,也使得陈在反「黑金」的同时不得不投鼠忌器。

  陈水扁上台后对部分「黑金个案」处理情形(详见表3-2A55),也暴露出民进党为了一党政治私利而包庇某些「黑金政治」人物的做法。在乡村基层,政党轮替之后民进党声势大张,更有不少「黑金」势力改投到该党旗下,在「选举利益高于一切」的考虑下,民进党自然乐于「招降纳叛」,扩张自己的基层势力,结果便是迅速与地方派系结合,形成新的依附与结盟关系,从而「黑金化」。(有论者认为,民进党已融入到国民党先前所发展出来的「派系化的基层政治生态架构」之中,并成为派系化的另一个脉络和系统。有关民进党在中央与地方执政后,台湾地方派系的转型趋势可参看表3-2B56)。 

表3-2A

个案 民进党政府处理情形

曾振农 其妻张花冠被认为是陈水扁「嫡系色彩」浓厚的民进党籍立委,并且在民进党中执委的选举中,得到来自民进党籍嘉义县长陈明文以及总统府的支援。报载,陈水扁政府一度有意由曾振农出任美台电讯公司董事长。张花冠指出「上面」拟借重曾振农在通讯方面的专长,任命其担任「美台电讯」董事长。

颜清标、杨文欣、蔡豪 2001年在陈水扁总统暗示将侦办后不久遭到收押的颜清标,不仅在当选立委后遭到释放,更在进入国会后成为陈水扁总统拉拢的物件,陈水扁总统为了在国会中形成多数联盟,支援包括颜清标在内的无党籍委员,成立无党籍联盟,并将其纳入所谓的「国家安定联盟」,同时,还邀请包括颜清标、杨文欣、蔡豪等黑金形象鲜明的立委共同餐叙,表明将与渠等合作。

罗福助 罗福助先前虽遭羁押并限制出境,但在九十一年六月交保后,更于九十二年一月获准出境。

周伯伦 卷入「荣星花园案」具有黑金形象的周伯伦,不仅多次被民进党提名参选立法委员,甚至还担任民进党党团的总召集人,代表民进党发言,九十一年八月该案判决中,周伯伦被判刑六年,民进党却没有做出任何的处置,明显包庇黑金政治人物。

表3-2B

党派 派系权力运作 派系与外部的关系

国民党 地方化派系→区域结盟→中央化 派系与「黑金」一体(特别是乡村、边陲地区)

民进党 中央派系→地方派系化 理念型派系→「黑金」化、庸俗化派系(新的依附、结盟)

(三)扫除基层「黑金政治」的办法

   解决基层选举中的「黑金政治」,自然需要从多方入手,国民党和民进党采取的种种政策虽然都不能根治,但也均有其合理之处,尤其是对基层金融机构的整顿,如果坚持到底,将可能切断乡村中「黑」与「金」的联系。其实,既然是基层选举为「黑金政治」创造出了充分且必要的条件,那么比较根本的一个办法,乃是对乡镇(市)级的自治选举进行改良甚至取消。 

  事实上,岛内也早已有舆论指出,「现今的基层选举,尤其是乡镇市级选举,已经沦为地方黑金派系掌控地方资源的工具,黑道与地方派系挂勾,藉由基层选举漂白为地方民代,并利用预算审查权来反制地方政府甚至涉及包娼包赌事件,长此以往地方自治恐有从基层烂起之虞。」57部分学者认为,「必须藉由取消乡镇市级自治选举,来达到扼制黑金势力,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的目标。」58反对者则指出,基层选举的恶质化并非乡镇(市)之过,而是政党不当提名、选举制度因素以及法律规章之制订与执行不力等因素所造成。而且即使取消乡镇(市)级之自治选举之后,仍无法有效抑制「黑金」问题,也不一定能防止「黑金」势力透过其他管道对地方形成危害59。折中者主张,维持现行之乡镇市长及乡镇市民代表之选举,但应该削减乡镇市民代表会之预算审查权,以减少地方民代滥用预算审查与质询权藉以干涉行政决定权及从中获取不当得利之机会60,等等。

  此外还有「更积极的改良方案」,比如参酌美国的「经理制」,建立乡镇市级政府的「台湾式经理制」──「其内涵系先由县市政府针对中央所提资格条件,提名各乡级政府的专业经理人(执行长),再经由乡镇市民代表会同意后任命之,而乡镇市民代表则彼此互选一人为主席,成为一个政治性仪式性的乡镇市长,此制可限现制县长的提名权,使县市长在派任乡镇市长人选时,必须考量乡镇市民的意见。」61 

  上述这三派的观点,其实都共同承认基层选举与「黑金政治」之间存在的关系,所以从改革甚至废止基层选举入手,应该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然,诚如反对者所提出的,基层自治选举之外,尚有县以上各种公职的选举,在这些选举当中,「黑金」势力同样危害甚大。因此,政治的法治化应该是努力的方向,包括制订和完善《政治献金法》(防止政客获得「黑金」)、《反洗钱法》(防止「黑钱」「漂白」后,然后进入选举)等一整套的阳光法案62,改革司法体制、促进司法独立63,改革选举制度(改「大选举区一票制」为「小选举区两票制」,更多地激发选民的责任感,减少贿选)64,建立不受利益集团干扰的公务员体系(比如,在兴建公共工程的过程中以中立的专家意见为主导,减少来自民意代表的干涉,黑道势力借机牟利的可能性就会下降)等等──其实,这也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如果民主不维持法治,民主就不能存续多久。」65台湾民主化的前途如何,并不在于是不是有政党轮替或者能不能举办丧失理性的所谓「全民公投」,而在于法治建设的成败。



四 结 论

  本文全篇均在试图证明台湾地区民主化与「黑金政治」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本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并非是要彻底否定台湾的民主化。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当台湾地区的民众面对政治乱象和「向下沈沦」的恶劣景况时,一方面他们固然「怀念」蒋经国时代的励精图治和社会安定,另一方面,主流的民意却并不愿意重新回到过去的生活当中,民主俨然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信仰」。

  假如我们回顾世界各国民主化的历史,可以发现,贿选、政治腐败甚至不同程度的「黑金政治」都曾在民主化的初期出现过。19世纪的英国,选举风气就相当败坏,当时买票出最高价的候选人被称为「Mr. Most」。18世纪末的爱尔兰,一张选票的行情大约是20镑,当时一个著名的笑话讲到,有一位候选人向神甫请求说,「让卖票者下地狱吧!」,结果一个选举人听到后连忙表示:「这下子行情非涨不可了,既然卖票者将下地狱,那我这一票非四十镑是不可能卖的。」事实上,在1883年《取缔贿选法》颁行之前,英国还存在着「选举区贩卖者(Borough-mongers)」,有选举权的人为了抬高选票的价格,专门设立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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