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已是因均输法、青苗法引起朝臣之争、“诸公始退散”之后,王安石终于明确地表露出他思想的“转向”,即熙宁变法是“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这与他在此前所说“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以择术为始”,“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是不同的。正如南宋时吕中所说:“夫安石初意不过欲变法耳,未敢言兴利也;迨青苗既行,始兴利也。”(《宋大事记讲义》卷一)
其实,宋神宗在熙宁元年就曾说:“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大臣共宜留意节用。”(《宋史全文》卷十一)王安石思想的“转向”,可谓俯就、迎和了当朝君主的意志。王夫之对这一点的评论是正确的:
神宗有不能畅言之隐,当国大臣无能达其意而善谋之者,于是而王安石乘之以进。帝初涖政,谓文彦博曰:“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此非安石导之也,其志定久矣。(《宋论》卷六《神宗三》)
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庆历新政是以整饬吏治为首要,以砥砺士风、改革科举、兴办学校、认明经旨、培养人才为本源,兼及军事、经济等领域,而熙宁变法则转向为“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这一转向不再是庆历新政所遭贬抑的“以远大为迂说”,但按范仲淹对“本末”“源流”的看法而衡之,却不免是“以浅末为急务”[24]。这个转向首先是因为宋神宗“其志定久矣”,而王安石则“乘之以进”,且“排众议,行之甚力”。由此亦可见,二程在此前把君主的“正志先立”视为治道之本,藉此以行“王道”而免于“霸道”,确立“致世如三代之隆”的改革方向,这还是深有见地的[25]。
“义利之辨”一直是儒家传统的一个“大节目”(道学家更将此视为儒者之“第一义”)。针对熙宁变法的以“理财”为急务,王夫之评论说:
《传》曰:“俭,德之共也。”俭以恭己,非俭以守财也。不节不宣,侈多藏以取利,不俭莫大于是。而又穷日殚夕、汲汲于簿书期会,以毛举纤微之功过,使人重足以立,而自诧曰勤。是其为术也,始于晏婴,成于墨翟,淫于申、韩,大乱于暴秦;儒之驳者师焉。熙、丰以降,施及五百年,而天下日趋于浇刻。(《宋论》卷三《真宗六》)
王夫之常把王安石的新学归于申、商(或申、韩)之术,我们由以上所引可见其原因。而就在熙宁变法颁布均输法之时,范纯仁(范仲淹之子)就已批评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续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五十八)
由熙宁变法引起的政争和党争,固然与儒家传统的“义利之辨”有关系,但当时宋朝的政治现实也的确面临着士风、吏治与“理财”应该以何者为先、如何协调并进的问题。在范仲淹看来,“固邦本者,在乎举县令,择郡守,以救民之弊也”,只有砥砺士风,澄清吏治,才能解决“徭役不均,刑罚不中,民利不作,民害不去,鳏寡不恤,游惰不禁,播艺不增,孝悌不劝”等问题。程颐在《上仁宗皇帝书》中也指出:“固本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足衣食。”而当时“国家财用,常恐不足”,为补充财用则“急令诛求”于民,“竭民膏血”,使百姓“往往破产亡业,骨肉离散”。“彼庶民者,饥寒既切于内,父子不相保,尚能顾忠义哉?非民无良,政使然也。”若要革新政治,就要实行“王道”的“仁政”;而要实行“仁政”,除了君主的“仁心”之外,还需有贤臣的辅佐。故他说:“天下之治,由得贤也;天下不治,由失贤也。”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也同样认为“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朝廷每一令下,其意虽善,在位者犹不能推行,使膏泽加于民,而吏辄缘之为奸,以扰百姓”。
熙宁变法转向为以“理财”为急务,试图首先解决国家“财用不足”的问题。其均输法,被范纯仁认为是“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续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五十八)。苏辙也抨击均输法“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栾城集》卷三十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其青苗法,是在春秋两季由国家贷钱给农民,然后收取十分之二或三的利息。在颁布青苗法时,司马光就与吕惠卿争于朝:“平民举钱出息,尚能蚕食下户,况县官督责之威乎?”(《宋史·司马光传》)韩琦也谏止青苗法,说这是“官放息钱,与初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八)。司马光在《乞罢条例司常平使者疏》中批评青苗法:“今县官乃自出息钱,以春秋贷民,民之富者皆不愿取,贫者乃欲得之”。提举官以多贷为有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即强行摊派),富者举债比贫者还多。州县官吏又恐贷出的钱和利息收不回来,“必令贫富相兼,共为保甲”。贫者得钱后,无力偿还,“吏督之急”则逃散四方,“富者不去则独偿数家所负”,这样下去会使“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司马温公集》卷四十一)。程颢在《谏新法疏》中也力主“外汰使人之扰,亟推去息之仁”(《程氏文集》卷一),即主张撤免扰乱地方的提举官,停止“取息”牟利的青苗法,代之以“去息”的仁政。
司马光等“旧党”在与王安石的“新党”争论时亦有其缺陷,即他们受“义利之辨”的束缚,又受王安石新党的挑激,而讳言“财利”,没有向宋神宗陈明如何解决国家的“财用”问题。此即王夫之所说“神宗有不能畅言之隐,当国大臣无能达其意而善谋之者”,这就使王安石“乘之以进”。王夫之又说:司马光等旧党“自惜其清名,而又为天子惜,于是讳言会计,而一委之有司”;王安石则“妄億国帑之虚,而以桑(弘羊)、孔(仅)之术动人主于所不察”。这样两党相争,“各以时竟,何异两盲之相触于道,其交谇也必矣”。双方“舌挢而不能下,徒以气矜,奚益哉?”(《宋论》卷七《哲宗二》)。
熙宁年间新、旧党争论的结果是王安石“排众议,行之甚力”,而司马光等旧党则或辞职或罢贬,“诸公始退散”。司马光在《与王介甫书》中批评王安石:“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又于其中不次用人,往往暴得美官,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司马温公集》卷六十)。程颢在《谏新法疏》中也说:“兴利之臣日进,尚德之风浸衰,尤非朝廷之福。”(《程氏文集》卷一)。因旧党的“退散”,王安石便更多地任用“晓财利之人”,于是真正的宋政之乱自此始矣。
二程后来对于熙宁党争有反省:“王介甫性狠愎,众人以为不可,则执之愈坚。君子既去,所用皆小人,争为刻薄,故害天下益深。使众君子未与之敌,俟其势久自缓,委屈平章,尚有听从之理,则小人无隙以乘,其为害不至此之甚也。”(《邵氏闻见前录》卷十五)又说:“新政之改,亦是吾党争之有太过,成就今日之事,涂炭天下,亦须两分其罪可也。”(《程氏遗书》卷二上)
王夫之认为,“王安石之允为小人,无可辞也”。他列举王安石之非,指出:
安石之所必为者,以桑弘羊、刘晏自任,而文之曰《周官》之法,尧、舜之道;则固自以为是,斥之为非而不服。……夫君子有其必不可为者,以去就要君也,起大狱以抱睚眦之怨也,辱老成而奖游士也,喜谄谀而委腹心也,置逻卒以察诽谤也,毁先圣之遗书而崇佛、老也,怨及同产兄弟而授人之排之也,子死魄丧而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