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一种建构主义的分析(上)(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是基于语言、宗教、种族性和土地的原生纽带(primordial ties),是亲族的延伸,他们的观点被归纳为「原生说」50;休·赛顿─华生(Hugh Seton-Watson)与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 Smith)则认为族群的核心是神话、记忆、价值和符号四个要素,以及人口某种历史格局的典型形式或风格,族群的特性在于它所处的生态环境51;马克斯·韦伯与C·M·希罗戈多夫(史禄国)则共同强调体形、习俗、殖民与传统、共同的祖先的要素52;默罕默德·哈达德认为族群指社会上所具有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他强调族群的三个基本特点: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权利差别(differential power)和群体意识(group awareness)53 。

  概括起来,较好的族群定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客观的可识别性和主观的归属感与认同,故本文采用孙九霞的定义:「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即称为族群。其中共同的渊源是指世系、血统、体质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这两方面都是客观的标准,族外人对他们的区分,一般是通过这些标准确定的。主观上的自我认同意识即对我群(self-group)和他群(others-group)的认知,大多数是集体无意识的,但有时也借助于某些客观标准加以强化和延续。」54

  需要指明的是:大的族群(如汉人、日尔曼人)可能有一些相对稳定的分支,我称之为次族群(亚族群),判断标准为:这些分支在语言、风俗、服饰、信仰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但仍认为自己属于大族群,而不是「另立山头」,如客家人之于汉族。如果有了政治诉求尤其是主权诉求或组成了新国家,则由亚族群变为族群,如丹麦人、挪威人、瑞典人、冰岛人相对于德意志人而言。台湾人也可以视作新族群,但由于其主权诉求尚未成功,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安德森描述的族群形成过程中的一些现象:选择性记忆与遗忘历史、手足相残、在地图与博物馆上做文章等55。

3.1.2 族群与国家的关系

  一般认为,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以主权为核心的现代国家体系。大部分国家(即所谓nation-states)都是由多个族群组成。约10%的国家是由单一族群的人组成,这一类国家nation 与ethnic group 指涉的物件重迭(如德国、奥地利、爱尔兰、韩国、日本、斯堪的纳维亚诸国家)。英国、西班牙、俄罗斯、美国、中国、墨西哥、印度、印尼、南非、加拿大、土耳其、撒哈拉以南国家等显然是由不同族群组成政治实体──国家(states)。前面说过:人数众多、居住分散的大族群可能在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具有相对不同亚文化特征的次族群(sub-ethnic groups),这些次族群之间的差异可能不逊色于不同的族群,因此,被视为不同的族群是情有可原的(尤其是有主权诉求时)。如东乌克兰人与西乌克兰人,布林人与荷兰人,葡萄牙人与葡裔巴西人,内蒙古的东蒙人与西蒙人(主要是左、右土默特旗的「土蒙人」),客家、穿青、疍民之于汉族。他们中的某些次族群,由于历史的因缘际会,居然组成了不同的国家(如荷兰与南非,日尔曼人建立的国家则有德国、奥地利、丹麦、挪威、冰岛、瑞典、瑞士、列支敦士登等)!

  当然,不同族群的融合也是常见的,英格兰人是个典型的混血族群(顺便说一句,「不列颠」在凯尔特语中就是「杂色多彩」的意思56),来源包括不列颠人、苏格兰人、丹麦人、央格鲁─萨克逊人、凯尔特人、诺曼人、爱尔兰人等等57。墨西哥与南美一些国家的族群融合也很明显。再以汉族(Han ethnic group)为例,有些汉族人有犹太人血统(河南开封地区)、阿拉伯人血统(福建泉州、陕西西安地区)、鲜卑族血统(如唐太宗李世民的母亲是鲜卑人)等等。满族同化于汉族更是一个常被引用的例子。历史地看,汉族乃融合了很多族群的一个大族群58。融合度越高的族群越具有稳定的文化人类学特征。就汉族而言,语言、风俗对族群的形成与维持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血统与政权则对其起了促进作用。没有对立物与外在压力,族群认同的形成将是个非常长期的过程。闫学通教授的研究显示: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非洲的情况论,族群塑造与国家认同可以在一代人(25年)的时间内完成(如肯尼亚)59。

  单个族群的政治诉求直接表现为新的国家认同,多族群者则需要一个建构想象的社群或共同体的过程从而为建立国家提供合法性,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认为「民族是想象的政治共同体」60,民族的文化基础是族群,所以族群显然也是,即,族群形成过程必须通过想象。当然,也可以是国家建立后在扩展的过程中将「国家认同」直接实施于新纳入的族群,毕竟,「从国家建立之初,国家就寻求控制政治认同的定义;因为国家的合法性一直受到亚国家和跨国家忠诚造成的侵蚀力量的威胁,国家的生存和成功都有赖于创造和维护民族认同的合法性」(Linklater,1990)。但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国家的不稳定──因为维斯特伐利亚体系认同了民族国家(实际上是族群国家)的合法性,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可以是单一族群国家,也可以由多族群组成,关键在于国际承认61。大部分国家都不是单一族群的,国家在自己的领土上维护主权与统一被普遍认为具有正当性。因为,「维斯特伐利亚模式是一种理想类型,只有少数几个成功地创造可行的『民族的』认同和制度的政体能称得上这种理想类型」(Ferguson and Mansbach,1996)62。总之,多族群国家内族群间的和谐认同的自然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国家政权乃促进、保持族群认同的有力手段。事实上,1776年以降,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是建构、强化居民国家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通常的情况是:数量不等的族群组成一个国家而被承认是一个民族;较少的情况为:一个族群组成一个国家;更少见的是一个族群建立若干个国家。

3.1.3 族群认同

  身份与认同在英文中都是identity,指的是一种自我(self)肯定的延伸,存在于与他者(others)的关系中。自我是开放的、可以伸缩的,与他者的对峙可以转换,所以族群认同可以跟随对峙场景变化。族群认同并不是为了认同本身,它关系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和象征利益,做为象征利益,它常常是背反经济逻辑的,因而可以是非理性的、情感的,以此聚合人心和亲情63。

  本文的族群认同指本省人的自我身份建构,在台湾,外省人则被迫扮演了他者的角色。为区别起见,在涉及外省人的族群认同时,本文用「外省人集体身份认同」的说法。

3.1.4 台湾的族群特点

  按文化人类学的定义标准,台湾民众可以分为两个族群:汉族(Han ethnic group)和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 or aborigines)。但现实则有「四大族群」之说,即:外省人、福佬人、客家人、原住民,后三者又被统称为本省人。外省人在两蒋时期享受有某些政治优待,是其政权在政治、经济、技术上的主要依靠力量(蒋经国时期有所改变),在李─陈时期则成了打压的物件,以「适应」建构新的国家认同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福佬人唱主角,外省人势力日益缩小,客家人只在局部地方有优势,原住民的作用更为有限,故台湾「民主化」与台独体现了「福佬人中心主义」。可见,外省人与本省人的区分与强化从另一方面反应了台湾人的文化族群转为「政治族群」64,省籍矛盾是政治冲突的核心,取代了历史上「汉、原矛盾」与「闽、客矛盾」(表现为田地、山地、水源而频繁发生的械斗)。其实,福佬人与客家人不过是两个次族群。台湾的省籍矛盾是指台湾人与外省人之间的矛盾,尤其表现在政治上。在台湾的现实语境中,常常与「族群矛盾」等同使用65。

3.2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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