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国际社会对台湾地区的武器控制却并不理想。武器控制规则受到挑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联合国制定真正有约束效力的武器控制与核查的条款与决议;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美国不断出台国内法对台湾军售的霸权行径。比如美国,在全球积极推行其反扩散战略的同时,却坚持继续对台湾出售“毒刺”导弹、F-16战斗机及“诺克斯”级巡洋舰等超出台湾防御所需的武器系统。美国自1987年来积极倡导建立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却不断向台湾出售“爱国者”等战略性导弹或相关技术。别的国家对台出售武器时,必须考虑因力量对比所可能付出的代价。比如法国和英国等,如果工作做得好,对台军售就会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里,对台军控的难点与重点在美国,而不是其他。
4.2.2对台军贸控制策略想定
对台军贸控制的目标按控制的效果可分为三类:一是两岸保持军事上的动态平衡,为争取和平谈判维继和平态势;二是通过截源限流,使台湾所企图获得的武器逐步减少,军贸交易额逐步萎缩,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流入,使大陆保持对台军事优势,通过威慑台独,促进在“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框架下和平谈判早日到来;三是对台军贸控制不力,使得台湾在某些领域的军事能力优于大陆。随着这种领域的扩大,台湾独立的可能性变大,海峡危机爆发的时间将会临近。显然,从我国国家利益考虑,对台湾军贸市场进行控制所要达成的第二类目标应是最优的控制目标。
运用大战略思维,将美台军贸放在大的国际竞争的政治经济战略视角中,处理好与美国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合作关系,充分评估实施各种策略对维护国家利益的综合效用,将有助于我们将控制对台军贸与国家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由于美台军火贸易的战略敏感性,对台军贸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对台军贸控制必须在既定的明确的战略框架下实施;2.在对台军贸控制时,必须系统地而不是支离破碎地分析影响军火贸易的各种因素,将这些因素的重要性进行效用排序,理清各种因素之间的战略逻辑相关性。3.注重对美台军火贸易的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美国的利益介入的限度对国家统一的负面影响,而不仅仅是交易的数量与名称。
对策层面,坚持持久战与总体战实施军贸反制。从国家利益出发,我国应主动实施对台军贸控制,若仅通过军事压制手段,将会引发两岸更高热度的军备竞赛。而通过外交、经济等多种手段截断台军高技术武器的源头,坚持“总体战”、“外围战”,应成为我们当前的战略选择。初步想定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足联合国,形成有效的对台武器转让控制机制。虽然由于1999年科索沃的盟军行动让人一度对联合国的作用产生怀疑,但随着世界格局多极化的演进,联合国的制约机制仍可望加强。因此,积极做好外交工作,争取国际社会更广泛的支持,将台湾作为中国的热点地区,促进在联合国形成制约对台军售的机制,应是积极而又关键的一个步骤。
第二,积极介入,重提“总体战”:外战重于内战,心战重于物战,经济战、外交战重于热战与冷战。为制约美国对台军售在此重提“总体战”,就是要密切注视美台军事合作的动向,密切注视台湾向其它国家购买武器的企图,并提前做出积极的反应,在国际外交、对外贸易、国际安全合作等各个领域对有关国家进行劝阻与威慑。
第三,国际政治:合纵连横,寻求更多的声音。在国际外交领域,“认清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以及谁可能成为我们的朋友,谁可能成为我们的敌人,进一步通过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巩固其承诺,加强双边关系。另外,对于国际大军火商的经济利益企图,我国应主动与其政府联系,或主动与其进行商贸交往,化解其对台秘密军售的企图。
四,两岸多通:“如胶似漆”战略,牵引归航。实施这一战略,就是要增进海峡两岸的经贸往来,加大台湾经济对大陆经济的依存度。大陆经济越发展,台湾经济对大陆经济的依存度越高,两岸经济联系越紧密,对台湾民众的引力就越大,台独分子就越不敢轻举妄动,大陆对台威慑的经济力就越强,迫于岛内舆论的压力,台湾扩军备战的要求就会受到遏制。近年来,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贸易顺差地区,1997年双边贸易总额为244.5亿美元,台湾顺差高达166.2亿美元。而当年台湾全部贸易顺差仅为约90亿美元,如果没有对大陆的贸易顺差,台湾将出现高额的贸易逆差,而目前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存度约为15%.
第五,实施军贸反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1997年中期起,中国就已经公开倡言,要把美国对台军售与中国的对外军售做挂钩式的处理。美方官员证实,把美国对台军售与中国对外军售做整体“一揽子”式的解决,正是中国一贯的政策。[1]因此,中国可以向对美国安全利益造成威胁的国家(如伊朗、朝鲜、巴基斯坦等国)出售武器,以阻止美国对台湾军售。
注释:
[1]滕建群、林治远著:《谁在为美国打天下》,中国华侨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411页。
[2]法国《费加罗报》2000年6月20日文章:《台湾是世界上头号武器购买者》。
[1]库桂生主编:《台湾军事力量透析》,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18页。
[2]库桂生主编:《台湾军事力量透析》,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19页。
[1]彭鸣:《美国当台湾军火库》,载《环球时报》(2000年10月6日)第399期一版。
[1]参见朱启超:《国际军火补偿贸易及对我国军贸工作的启示》,载《军事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第41页。
[2]美国前在台协会会长詹姆斯?利雷(美国前驻华大使李洁明)在中美“8?17”公报签订前向台湾当局作了通报,并做出6点保证,第一条便是“美方未同意在对台军售上设定最后期限”。美国于《八·一七公报》发表的当天就发表声明称:“对台出售武器将按《与台湾关系法》执行,希望大陆对台湾的政策是和平的”。1990年10月,美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美对台军售应遵循《与台湾关系法》的规定,而不能按中美《八·一七公报》的原则行事。1994年4月29日,美国会通过《1994和1995年对外关系授权法》,声称《与台湾关系法》的军售条款优先于中美《八·一七公报》,公开以法律形式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八·一七公报》之上。1998年3月30日,美国务院发言人鲁宾说:“尽管中国经常就美国对台军售表示关切,美国在这方面"长久而一贯的政策"并无改变。美不会就对台军售事先与中国咨商,也不会设定对台军售的截止期限。”
[1]参见<美>詹姆斯?利雷(李洁明)和楚克?唐斯主编的《台海危机:过去、现在与未来》,新华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0-99页理查德?A ?毕辛格的文章《中国和台湾的军费和国外军事采购》。理查德?A ?毕辛格,曾在兰德公司工作,现为美国独立的防务分析家。
[2]虽然法国和德国等国也与台湾有过军火交易,但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暂时的经济利益,几乎没有政治上的附加条件,因而几乎不涉及政治利益。
[1]参见美国前助理国务卿洛德1994年9月27日在参院外委会亚太小组委员会上的证词。
[2]参见张如海:“台湾在美国眼中的战略价值”,载《情报与侦察》1997年第3期。
[1]参见高民政著:《台湾政治纵览》,华文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85页。
[1]阎学通著:《美国霸权与中国安全》,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9页。